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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之改革路径研究
0.00     定价 ¥ 6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1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68077644
  • 作      者:
    作者:高峰|责编:郭善珊
  • 出 版 社 :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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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蓬勃发展,国际投资日益繁荣,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争端不断增加。双方主要通过投资仲裁机制解决投资争端。虽然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所具备的中立性、去政治化特征一直备受投资者青睐,但也存在诸多缺陷而令其受人诟病。国际社会纷纷对投资仲裁机制进行改革,力求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利益。本书以利益衡量作为理论基础,探究了欧美投资仲裁机制改革的缘由、目的、手段等内容,旨在为完善中国投资条约中的投资仲裁机制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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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第一章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改革问题概述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改革的背景趋势
一、国际投资争端:“南北矛盾”转向“公私冲突”
二、国际投资法体系:外部均衡转向内部均衡
三、国际法体系:人本化的发展趋势
四、国际秩序:新自由主义转向内嵌自由主义
第二节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改革的根源
一、国际投资条约角度:国际投资条约中实体性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
二、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角度: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商事仲裁理念烙印
三、国家主体角度:国际投资法领域国家主体地位的“回归”
四、国际投资法角度:国际投资法的碎片化特征
第三节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改革的理论基础:利益衡量理论
一、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引入利益衡量理论的必要性
二、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异质利益衡量的可能性
三、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异质利益衡量的价值共识标准
四、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异质利益衡量的规则共识标准
五、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异质利益衡量的程序
第四节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改革的争议焦点
一、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废除抑或留存
二、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改革的价值理念:投资者利益主导抑或东道国利益主导
第二章 投资者利益主导下美式投资仲裁机制的改革路径
第一节 投资者利益主导下美式投资仲裁机制改革的缘由、目的及手段
一、缘由:美国自由主义的思想
二、目的之一:延续投资者的本位
三、目的之二:维持规则设计者的优势地位
四、手段:保留商事化的外壳
第二节 投资者利益主导下美式投资仲裁机制改革的内容
一、仲裁庭受理前阶段:增加ADR程序
二、仲裁庭受理阶段:奉行“内外有别”的仲裁庭管辖权标准
三、仲裁庭组成阶段:遵循传统式的仲裁员选任规则
四、仲裁庭审理阶段:引入“法庭之友”规则及强化信息公开标准
五、仲裁庭二审阶段:设立上诉机制的意向
第三节 对投资者利益主导下美式投资仲裁机制改革的评析
一、旧瓶装新酒式的改革路径
二、投资者利益主导下美式投资仲裁机制改革之优点
三、投资者利益主导下关式投资仲裁机制改革之不足
第三章 东道国利益主导下欧式投资仲裁机制的改革路径
第一节 东道国利益主导下欧式投资仲裁机制改革的缘由、目的及手段
一、缘由:欧陆社群主义的思想
二、目的之一:强化东道国的规制权
三、目的之二:挑战美国的规则主导权
四、手段:蜕除商事化的外壳
第二节 东道国利益主导下欧式投资仲裁机制改革的内容
一、法庭受理前阶段:细化ADR程序的内容
二、法庭受理阶段:限制投资法庭的管辖权
三、法庭组成阶段:引入创新式的法官选任规则
四、法庭审理阶段:细化“法庭之友”规则及强化信息公开标准
五、法庭二审阶段:设立上诉机制
六、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阶段:明确上诉机制的执行机制
第三节 对东道国利益主导下欧式投资仲裁机制改革的评析
一、旧貌换新颜式的改革路径
二、东道国利益主导下欧式投资仲裁机制改革之优点
三、东道国利益主导下欧式投资仲裁机制改革之不足
第四章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改革路径对中国的镜鉴
第一节 中国投资条约中的投资仲裁条款及其实践
一、中国投资条约中的投资仲裁条款考察
二、中国的投资仲裁实践考察
第二节 中国投资条约中投资仲裁机制的改革思路
一、理论基础:引入利益衡量理论
二、规范层面:完善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实体性法律规范
第三节 中国投资条约中投资仲裁机制的改革框架
一、国内层面:衔接国内法律制度与国际投资仲裁规则
二、双边层面:谈判与修订双边投资条约中的投资仲裁条款
三、区域层面:完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四、多边层面:支持UNCITRAL的多边化改革,及推动世界投资组织的建设
第四节 中国投资条约中投资仲裁机制改革的顶层设计
一、仲裁庭受理前阶段:设立争端预防机制及有效的ADR机制
二、仲裁庭受理阶段:合理限制仲裁庭管辖权
三、仲裁庭组成阶段:争端双方意思自治为主,辅之以缔约国选任
四、仲裁庭审理阶段:完善“法庭之友”规则及强化信息公开标准
五、仲裁庭二审阶段:设立常设上诉机制,辅之以先例制度及条约解释机制
六、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阶段:依托《ICSID公约》与《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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