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生,1972年生,江西安福人,法学博士,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民商法学、社会法学和环境法学。兼任福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龙岩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福建省社会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等。
现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法之社会权基础理论研究”,曾参与三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主持多项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等省部级项目。在《法学》《法律科学》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科研成果曾获中国法学家论坛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征文奖,福建省第九届、第十一届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论文成果《论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迅速转化为相关司法解释,《论环境公益诉讼的非传统性》应日本法学者矢泽久纯教授邀请翻译发表于日本法学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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