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建筑设计应按照被动措施优先的原则,优化建筑形体、空间布局、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围护结构保温与隔热等,降低建筑供暖、空调和照明系统的能耗。
6.1.2 应充分考虑住宅使用人数和使用方式及未来变化,选择适宜的开间和层高,并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套型室内分隔宜具有提高空间使用功能的可变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2 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m;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住宅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6 m。
6.1.3 建筑主要朝向宜为南向或南偏东30°至南偏西30°范围内,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应采取有效遮阳措施。
6.1.4 建筑造型应简约,并符合下列要求:
1装饰构件应结合使用功能一体化设计。
2宜对具有太阳能利用、遮阳等功能的建筑室外构件进行建筑物一体化设计。
3空调室外机位应与建筑物一体化设计,应满足空调室外机安装和维修的安全要求。
6.1.5 全装修住宅建筑应做到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装修设计应避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
6.1.6 装配式建筑设计应遵循模数协调统一的设计原则进行标准化设计。设置电梯的住宅单元应设置可容纳担架的无障碍电梯。
6.2 室内环境
6.2.1 起居室、卧室等主要居室房间宜布置在有良好日照、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位置,宜满足以下要求:
1卧室、起居室的窗地面积比不小于1/6。
2外窗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8%。
6.2.2 起居室、卧室宜具有良好的视野,其外窗与相邻建筑外窗的直接间距不宜小于18 m。
6.2.3 地下空间宜引入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4 电梯井道不应紧邻卧室布置。电梯井道紧邻其他居住空间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相邻隔墙应进行隔声处理。
2 电梯设备应采取减振隔震措施。
6.2.5 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以及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 08-20的相关规定。
6.2.6 住宅卫生间应采取降低排水噪声的有效措施,并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 08-20的相关规定,卫生间的楼板、楼面应做双层防水设防。
6.3围护结构
6.3.1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屋顶透明部分面积等,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205的规定。
6.3.2 外墙热工性能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205的规定限值。
6.3.3 屋面热工性能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205的规定限值。
6.3.4 分户楼板的热工性能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205的规定限值。
6.3.5 主要居室开间窗墙比不宜大于0.5,外窗的保温隔热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金属外窗应采用多腔隔热金属型材。
2塑料外窗应采用多腔塑料型材。
3外窗的遮阳系数、传热系数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205的相关规定。
4外窗的气密性、水密性和抗风压的物理性能应与建筑定位品质相匹配。
6.3.6 起居室、卧室外窗应设开启扇,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
6.3.7 宜采用可调节外遮阳,可调节外遮阳可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卷帘活动外遮阳。
2活动横(竖)百叶外遮阳。
3活动挑棚外遮阳。
4中空玻璃内置活动百叶遮阳。
5 中空玻璃内置活动卷帘遮阳。
6.3.8 应合理布置空调室外机位,设置遮挡装饰百叶时,不应导致排风不畅或进排风短路,装饰百叶处的有效流通面积系数不应小于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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