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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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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劳动争议注释版法规专辑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8780
  • 作      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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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标准文本:选取标准文本,由法律专家审定并撰写条文主旨。
  专业解读:对重点法条进行注释,解读法律条文。
  配套规定:广泛收录关联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实用信息:书末附录文书范本、流程图等实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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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争议注释版法规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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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劳动争议(注释版法规专辑)》特点:
  标准文本:选取标准文本,由法律专家审定并撰写条文主旨。
  专业解读:对重点法条进行注释,解读法律条文。
  配套规定:广泛收录关联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实用信息:书末附录文书范本、流程图等实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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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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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2009.8.27修正)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95.8.4)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1995.8.17)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1.1)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8.9)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11.30)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1994.8.10)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1994.10.10)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复函(1995.4.10)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1995.4.10)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1195.4.10)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1994.10.10)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1995.9.1)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的通知(1996.3.18)
……
二、劳动争议诉讼
三、诉讼费用及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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