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决定生死安危:预防道路交通人为事故的66个警示》:
本文所指道路施工中的道路,泛指公路、城市道路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行的地方,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及居民小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道路施工,即指在此类地方和场所的施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明确规定,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在现实生活中,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道路施工方的“通病”。其主要表现是:
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大多是一些工期短、规模小的道路维修和养护工程,尤其在乡村、居民小区的道路施工中最为普遍。施工方因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引发交通事故的很常见。
安全警示标志或防护措施设置不当
有的警示标志设置得十分简单、敷衍了事,不能引起路人的注意;有的虽有警示标志,但没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施工方的警示标志集中挂设在施工通道口等显眼的地方,而在存有危险因素的施工区域、地点和有关设施、设备、施工材料及待处置的废料上,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且警示标志设置的安全距离不够,待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发现危险时,已来不及预防和处置。
安全警示标志使用效果差
安全警示标志尺寸不达标,颜色不醒目,夜间无灯光照明,达不到警示效果。
道路施工不设置警示标志的主要“病因”
为什么道路施工现场不设置警示标志?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安全意识和安全常识缺失
有的施工方对施工人员不培训、不指导,施工人员不知需要设置、也不知怎样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头脑中没有安全警示标志的概念,认为设不设警示标志无所谓。待到因不设置警示标志发生致人伤亡事件才如梦初醒,但悔之晚矣。2015年10月27日凌晨,济南市义合北街的一路段施工,因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一夜间有四辆轿车掉进挖开的沟里。
疏忽大意和心存侥幸
有的施工方认为,施工项目小、工期短,没必要设置警示标志;有的认为施工周边人群都知道这里施工,哪会不注意安全?有的认为,过去施工不设置警示标志也平安无事,这次也无必要;还有的虽设置了警示标志,但不规范,如夜间无照明灯光,起不到警示作用。
重视设置警示标志的细节,不让道路施工再“坑人害已”
要杜绝道路施工“坑人害己”事件的再次发生,施工方、驾驶人及行人,均须关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驾驶和行走的诸多细节,把此类人为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这些细节上,切不可疏忽大意,不可心存侥幸,不可简单应付,不可偷奸取巧。否则,极可能因小失大,害人害己。
道路施工单位应强化安全意识、法律意识,防患于未然
《民法通则》第125条、《侵权责任法》第91条都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道路施工必须设置警示标志。无论是大的道路施工项目,还是小的维修养护工程:无论是在主干公路上的施工,还是在偏远、村镇街道的施工,施工方都须把安全放在首位,遵法守规,在存在事故隐患的地方设立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2.施工方应在圈定的施工现场、开挖的土坑周围采取设置横栏、摆放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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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耀(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深圳国际公溘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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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伟(预防犯罪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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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中求(《细节决定成败》作者、中国精细化管理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