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实务》:
第一编 民事强制执行调查概述
一、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的概念及性质
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事项,查明与否直接关系到执行程序的进程和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一)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的概念
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申请人依据法院颁发的财产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权利。
对执行义务人的财产查明,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重要执行措施,2012年第二次修订的、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八条等规定,是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的法律依据。
(二)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的性质
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是民事强制执行权实现的核心和基础。强制执行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债权人享有的只能是强制执行请求权。①[1]“法院因维护人民私权而适用国家强制力有两种方法,一是对于私权的确定,二是对于私权之实行。前者为狭义之诉讼程序,后者为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设定的唯一目的在于使人民业已确定的私权于不满足之状态下依国家强制力使其获得现实的满足,换言之,即在于贯彻人民对于私权之现实享有,而使其发生实行之效果为目的也。”①[2]因此,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是执行权的组成部分,是执行实施权。
执行实施权是执行措施的实际操作权,其本身就具有强制执行力。执行实施权又有三项权能,即财产调查权、财产提取权和财产交付权。②[3]在行使执行实施权时,是照行政权运行的规律进行的,主要以追求效率为价值目标。执行实施权不是处理双方争议,而是根据已确定的内容进行办理。因此,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既不属于司法权,也不属于行政权,是执行机构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对公民私权实施公力救济的实际操作权,“体现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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