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行业环境保护政策法规》:
2.4.2 环境目标
针对规划可能涉及的环境敏感对象、重大环境问题以及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中的规定及限值要求,拟定或确认规划的环境目标。应以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要求、保护重要资源与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等为基本环境目标。供参考的具体环境目标参见附录B。
2.4.3 评价指标体系
(1)以环境影响识别为基础,结合河流水电规划特点、资源环境现状调查情况以及规划的环境目标,针对水电规划实施对资源利用、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可能带来的影响建立评价指标体系,为影响预测与评价服务。
(2)评价指标选择应简洁实用,可获取、可测量,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便于进行客观判断。主要包括水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环境等多项指标,并重点针对其中的环境敏感对象选取适当的评价指标。具体指标选取可参见附录B,其中部分是所有水电规划均需评价的常规指标,部分是可选择的附加指标。
2.5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2.5.1 基本要求
(1)对于规划分析筛选出的所有资源规划方案均应进行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选择代表方案进行重点评价,其余方案重点分析各方案之间环境影响的主要差异。
(2)应预测规划实施对环境的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有利影响主要包括水电开发对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不利影响应重点分析水电开发对区域水环境、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可逆影响和不可逆影响,重点预测评价长期性、累积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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