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主性理论及其中国适用性》:
在斯蒂芬·克拉斯纳那里,国家自主性同样被描述成一种国家权力相对于社会力量的强度。他认为,国家权力与其民主社会的力量对比围绕三个不同的谱系动态展开,在这三个谱系中国家强度由弱至强。其一,国家能够抵制社会的压力,但无法抵制私人部门的压力。其二,国家能够抵制社会的压力也能改变私人部门的行为,但不能改变社会和经济结构。其三,国家能够抵制社会的压力,改变私人部门的行为,同时也可以改变社会与经济结构。另外一位学者斯特潘也持相似的观点,在《国家与社会:比较视角下的秘鲁》一书中,他把自主性国家行为描述为国家的精英分子动用行政、军事等强制力量控制整个民族国家,然后雇佣官僚机构从上而下推动经济社会改革的过程。由此可见,在斯考切波等人那里,所谓的国家自主性实质上就是专断性国家权力的自主性,它意味着国家精英通常能够凭借其对国家强力的合法垄断独立地追求自身的目标与利益。
尽管同样强调“国家中心主义”,诺德林格的观点有所不同,他更加关注国家在动态意义上的自主性,尤其是国家在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方面的自主性问题。诺德林格认为,国家自主性意指“国家将其偏好转换成权威行动的范围以及公共政策服从公共官员资源加权偏好的平行四边形的程度”。因此,在诺德林格那里,国家自主性不仅受到国家偏好、国家权威行动的影响,同时也与国家偏好及社会偏好之间的分歧程度密切相连;国家偏好与社会偏好的不同组合可以形成不同程度的国家自主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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