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视野下的公司法》:
(二)责任追究的论证
在实务中,针对公司诉请抽逃出资股东返还出资的诉求,在认定构成抽逃出资后,很多法院直接支持原告请求,不再依据其他法条判决。不过,寻找其他法条支持的也不少。在本文收集的20个此类案件中,直接支持原告请求的有20个,寻找其他法条支持的有5个。被寻找的其他理由也不一致: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行为违反了股东的出资义务”;“股东抽逃出资侵害公司财产权”;“抽逃出资减少了公司的实收资本,降低了公司的履约偿债能力,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抽逃出资行为违背了资本不变的原则,导致公司在其后的经营活动中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抽逃出资股东因无合法享有抽逃资金的依据,其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利益”。
针对公司债权人诉请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诉求,直接以该违法行为而支持原告请求的比较普遍,但更多的是转而依据其他法条中的请求权基础。在本文统计的54个案例中,属前者的20个,属后者的34个。上述(2011)民提字第86号案即属于后者。在依据其他法条建立请求权基础的34个案例中,认为抽逃行为构成滥用法人人格、侵害债权人利益的5,个认为抽逃行为降低公司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利益的10个,认为抽逃行为违反法定出资义务由此损害债权人利益的4个,认定抽逃出资导致资本不实、资产减少并损害债权人利益的7个,直接认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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