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项目法人管理工作指南》:
二、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是一个非独立的法律概念。但在实际生活中常把这两个概念混淆。
1.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规章制度规定,代表法人行使法人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他在法人成立时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被确定并不得随意变更,是法人的唯一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以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权利和义务均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在日常口语中也经常把法定代表人直接称为“法人代表”,实际上这种称法是不严谨的。
2.法人代表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是在法人内部担任某种职务,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对外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法人代表不是唯一的,法人在行使不同的民事权利时,可以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授权多个法人代表。
前面已经提到,法人代表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之所以说它不是独立的,就是因为法人代表必须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受其授权范围的限制,只能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为,但是,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对法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法人代表的产生不需要一定的程序,也不需要登记,行使完授权后自动消失。
3.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的区别
(1)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概念不同
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是完全不相同的两个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在法人成立时就已经产生,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一般都是法人组织的正职负责人,在没有正职负责人的情况下,也可以是法人组织的第一副职负责人,但任何时候都只能是唯一的。
而法人代表却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他是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指定委派和授权的、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这个人是不确定的,可以是法人组织内部担任某种职务的任何一个人,法人代表同时可以有多个。
(2)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产生的方式不同
法定代表人在法人成立时依法产生的,是由上级依法任命的,或是由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推选产生的。
而法人代表则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产生的,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
(3)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两者发生变更时法律程序不同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成立时必须依法登记确定的,是法律规定的法人成立必须履行的程序,如有变更时则应该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产生,旧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注销。
而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规定的程序,不需要登记。在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授权范围内的法人民事权利和承担法人民事义务完成之后自动注销。
(4)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两者权限不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以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权利和义务均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时,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法人代表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为,只有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才对法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二、法人制度及法人分类
1.世界各国法人制度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2.我国法人制度
我国建立法人制度相对比较晚,法人理论研究工作滞后。新中国成立后,分别在20世纪50年代、60年代、70年代末80年代初起草过民法典,但是都没有成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来维持,缺乏法人制度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直到1986年颁布、198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法人作了专章规定以后,才开始建立法人制度。这种传统法人制度理论是对《民法通则》确立法人制度的反映,对于依法建立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
3.法人分类
(1)法人类型
我国法学理论界一致认为,根据法人的设立宗旨和活动性质,将我国法人分为三大类型:一是企业法人;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三是社会团体法人。
(2)民营企业属于企业法人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营经济得到快速发展,新型经济组织大量涌现。民办的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被称为“民营企业”,同国有企业一样由T商管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纳入了企业法人管理体系。
(3)民办或民间社会组织的法人性质
民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同学会、同乡会,归侨协会、非营利民办学校、非营利民办医院、非营利民间文娱体育组织等,属于哪一类法人?如何进行管理?传统法人制度理论不能做出正确地回答,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不能予以界定。
1998年3月中国立法机关决定恢复民法典的起草工作,2002年12月23日在第几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新中国的第一部民法典首次提请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审议,指出“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现在社会巾介组织越来越多,民办、合资办学校、医院等日益增加,很难归人民法通则划分的四类法人。有关民事主体以及法人分类,如何规定为好,需要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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