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设计与审图常用规范》:
(10)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表达混乱,有的是用P表示,有的是用S表示,还有用W表示等。
(11)未交待设计文件中主要结构材料。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种类、砌体强度等级等和施工质量要求(沉降观测、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钢筋锚固和接头要求等)未作交待可纳入结构安全性问题审查,严重的应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3年版)方面的问题进行审查。
(12)工程概况内容过于简单。如地上、地下结构层数、层高、总高度、建筑主要使用功能、室外地坪标高、建筑周边场地高差情况、地下室顶板覆土厚度、距周边建筑距离等内容交待不清,未注明工业厂房吊车吨位。
(13)结构设计所依据的规范、规程的版本号漏注或标注错误。目前规范、规程更新较快,如采用已废止的规范、规程版本,将直接造成设计依据的错误,因此应该标注清楚。有的规范版本号书写不规范。
(14)将设计规范对结构师进行结构设计的要求照抄到说明中。
(15)说明中的建筑标高和结构标高问题。
(16)总说明与分说明矛盾。总说明对于某一设计院来说可能是通用图,但因设计者未注意总说明在本工程或本栋建筑的适用性,只是简单的拿来而未做修改,结果核对总说明与各结构图分说明却发现,对同一问题的叙述有时会自相矛盾。
(17)说明不清或错误。
(18)说明条款遗漏。对总说明中没有说明的问题,应在不同图纸上予以说明。设计说明也不可能包罗所有情况,所以在总说明中一定要明确“本说明未尽之处参照有关规范、规程、规定、标准执行”。最好能罗列应执行的相关规范、规程、规定、标准。采用标准图中的标准构件及构造做法的应列出采用的标准构件及构造做法编号(应使用标准图中的编号)、对应的标准图册名及标准图册号。
(19)抗震等级需特别提高的特殊构件说明。说明中未说明抗震等级特别提高的特殊构件(如框支梁、框支柱、错层柱、短肢剪力墙等),致使施工时未按提高后的抗震等级进行构造处理,造成结构抗震性能下降。
(20)混凝土强度等级混乱。说明中地下室、剪力墙、梁柱等混凝土强度等级混乱,互相矛盾,注意尽量统一混凝土强度等级,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太多,易造成施工混乱。
(21)结构整体计算及其他计算所采用的程序名称、版本号、编制单位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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