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二、歌曲翻唱的著作权保护与限制
歌曲在被创作者创作出来后,不仅仅是创造了艺术创新的价值,同样,作者也被法律赋予了权利,这是保障能不断涌现出高质量音乐作品的源泉,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即是对著作权人的智慧结晶的认可,但是无限制地保护也会造成一些负面的影响,在我国著作权法作出保护著作权利规定的同时,也用一定的手段限制了著作权被滞留在私人范围之内,达到了-个平衡。
(一)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
我国从立法的层面来保护著作权,也就是《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的一系列权利和表演者的权利和义务:对演绎作品享著作权,但是要在不触犯原作者的著作权的前提下,以及要向原作者征得同意支付报酬的义务。以此两方面来保护著作权,对创作和传播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从而促进了我国音乐产业的良好发展和人民精神文化水平的提高。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手段和种类多种多样,其中保护的最核心的权利当属表演权和表演者权。
(1)表演权的概念。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表演权的权利人是原唱,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现场表演,来向观众展现自己的作品,也可以通过制作录音制品这种媒介同样地达到向观众展现自己的作品的目的,除此之外,也可以授权他人表演自己的作品。
(2)表演者权的概念。表演者权则是《著作权法》授予表演人的权利,表演者也可以通过现场表演和制作录音制品表演他人的作品,并且可以运用自身的技巧和才能对原唱的作品进行修改旋律、伴奏等的方式进行富有个人特色的演绎。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表演者要向著作权人缴纳一定的报酬来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从权利的属性上来看,表演者权更像是一种邻接权。
而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最直接的保护就是表演者权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支付了报酬才能生效的权利,反之,则表演者权就无从谈起,表演权限制表演者权,即通过限制翻唱人随意翻唱来保护著作权。
(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著作权的保护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依据《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以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潜力的诉讼、仲裁活动。”音著协是中国唯一的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音乐著作权管理的非盈利组织机构。
根据音著协的组织章程,可以知道音著协的职能:音乐作品的登记和收集,以便于更好地集体管理;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发放许可证,然后将所收得的报酬给予著作权人;对侵犯了著作权的案件出面行使著作权,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与音著协达成一定协议,成为音著协的会员,完成对自己作品的表演权授权所需费用问题以及著作权受侵犯后的诉讼等事项的规定,而在成为会员后,音著协有对作品表演、使用等的许可权,双方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协会收取使用许可费的范围非常广泛,对音乐作品的机械复制,如出版音像制品、制作电脑卡拉OK或在公共场合播放,以及通过网络使用音乐作品等都应由协会负责有偿许可。加入音著协后,著作权交由音著协管理,由音著协出面对侵权事件进行维护,能一定程度上以更强有力的姿态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也能让音乐创作人更有创作的激情和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中国音乐向上发展。
(三)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利的限制
要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去对持有著作权的歌曲进行翻唱,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而同时,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为了防止这种权利无限放大,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而《著作权法》中对于著作权的限制手段就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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