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害,是否由目前的车主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是关于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被多次转让且已经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已经由其实际所有人占有和使用,因此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如果机动车车主负有事故责任,应当由机动车的实际占有者承担责任,即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解惑
李某因丈夫宋某嗜赌成性,与其协议离婚,并达成协议将共同购置的一辆大众轿车给了宋某。该车是登记在李某名下的,虽然给了宋某,两人也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因宋某赌博欠了郑某10万元钱,宋某又把该车顶账给了郑某,并把相关证件一起给了郑某叮嘱其记得过户。但郑某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时,就在一次外出途中,将行人朱某撞伤致残。朱某要求郑某赔偿,郑某以车主不是自己为由拒绝赔偿。朱某将郑某诉至法院。这种情况下是否由郑某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可知,经过多次买卖的机动车在已经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损害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最后一次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双方约定由郑某办理过户手续,第二次的卖主宋某将该车及其相关手续交给郑某,完成了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其责任在郑某,应由郑某赔偿,车主李某及第二次的卖主宋某都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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