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原理(第2版)》:
4.3.7第102条第(c)款中的“放弃”
引起法定禁止的第二个条款是美国专利法第102条第(c)款,当申请人“已经放弃该发明”时,该法条会禁止授予专利权。就定义上来说,人们不能放弃某件还不存在的东西。因此,该法条不涉及在发明之前的行为。毫无疑问,该放弃问题只能是基于发生在发明已经完成之后、还没有提出申请之前的行为。
在开始阶段,读者应当记住的是,美国专利法第102条第(c)款不是指对发明的具体实物的处理,例如通过将一个发明模型扔到附近的垃圾堆里。相反,它是指有意识地将发明让与公众。一旦发明人已经将该技术捐献给公众。他将被禁止获得专利权。过去联邦最高法院的观点认为下列情况将导致放弃:发明人清楚地将发明奉献给公众,他可以通过有意识地放弃或者表明其没有寻求专利保护愿望的行为来实现。条件是其他人必须能够合理地依赖发明人的放弃。
人性往往如此,几乎没有人会直接将其可以获得专利的发明让与公众而不寻求任何补偿。结果是,现阶段很少见到有意义的先例涉及美国专利法第102条第(c)款。也许唯一涉及该法条的情形是发明人发表一个明确的公开声明,声明将一项技术奉献给公众。如果发明人的债权人随后要求改变想法并且提出了专利申请,则美国专利法第102条第(c)款可以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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