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江泽民强调指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无论对市场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还是微观管理,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规范、保障和促进。没有法制的引导和规范,就不会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也是一个与之相伴随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制建设和完善过程。
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经济改革的要求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我们要不断形成新的认识以推动改革和发展。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十二届三中全会指出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提出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特别是邓小平在1992年初南巡讲话中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这一精辟论断,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在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的认识上有了新的重大突破。改革开放以后,市场范围逐步扩大,大多数商品的价格已经放开,计划直接管理的领域显著缩小,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大大增强。实践表明,市场作用发挥比较充分的地方,经济活力就比较强,发展态势也比较好。因此,我国经济要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加快发展,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继续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
1992年6月,江泽民在中共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的讲话中,首次使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提法,并概要地阐明了它的主要特征。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保证。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制手段管理经济。”该《决定》第一次阐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并规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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