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认识繁简分流的重要意义
繁简分流并不是新事物,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繁简分流改革是顺应改革时势、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选择,对各级人民法院来讲,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怎么办”的问题。
(一)繁简分流是缓解严峻审判压力的主要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增长了30多倍,但法官人数仅增长了3倍,两者增长幅度明显不成比例。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和法官员额制的推进,“案多人少”矛盾有进一步加剧的倾向。2016年上半年,全国新收案件1002.9万,与2015年同期新收843.2万件相比增加159.7万件,上升18.94%。以近三年来受理案件数量*多的江苏为例,2015年江苏法院受理案件1633486件,与2012年相比增长62.98万件,增幅62.76%;而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仅为18516名,与2012年相比仅增加477名,增幅2.64%。“案多人少”导致未结案件数量增加,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国法院未结案件510.9万件,与2015年同期相比增加26.0万件,上升5.36%。其中,江苏法院未结案数量为429680件。可以预见,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全国法院新收案件将持续呈增长态势,执法办案压力将不断增大。与此同时,全国法院案件有80%以上受理在基层法院,而基层法院的案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2013年至2015年,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分别为71.45%、67.98%、66.13%,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分别为53.92%、52.12%、51.24%。繁简分流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要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二)繁简分流是推进全面司法改革的重要切口
与美国、日本等国的法官同行年人均办案量数百件甚至上千件相比,我国法官的年人均办案量似乎并不算多;同时,从每10万人拥有法官数量来看,我国法官数量似乎并不算少,美国为10.59个、德国为24.46个,我国是14.4个。因此,有人甚至质疑我国“案多人少”是不是伪命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全面辩证地看待,不能只看表面的数据统计,因为案件统计口径首先就不一样。例如,美国法院立案审理的案件有一半是交通违章案件,在我国属于公安机关处理的轻微治安案件,并不进入法院审理。当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法院司法效率不高更与司法体制机制不健全之间存在对应关系,例如,非审判事务耗费了法官大量时间精力、忙闲不均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等,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诉讼机制运行不科学等深层次问题依然制约着司法效率的有效提高。繁简分流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法院工作方方面面,许多具体举措都与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司法改革举措紧密相关。繁简分流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进繁简分流必须运用系统的方法,高度重视改革的整体性、协同性、关联性,力求以点带面,点面结合,以*小的成本解决大问题,进一步促进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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