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定价理论与方法研究》: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基本建成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水资源节约和合理配置的水价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基本形成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
从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来看,都明确了国家对水资源价格的定价地位。水资源价格构成包括三部分,分别为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各部分构成体现的作用不同,因此其价格决策主体也有所区别。
3.4.1市场调节的水价部分
工程水价是指通过具体或抽象的物化劳动把资源水变成产品水,进入市场成为商品水所花费的代价,体现对水资源生产供应部门投入的补偿,为了维持水生产供应部门的正常生产,用水部门则需要为获得的产品水或服务给予合理的回报。工程水价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运行维护费用、管理费用、利润和税金等方面。
环境水价是指使用后的水体排出用户范围,污染了他人或公共的水环境,为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所需要付出的代价。环境水价体现的是用水过程的外部性补偿,基于污染者负担的原则,承担用水过程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影响责任。征收水环境补偿费(税)的目的是为有效保护水环境,促进治理污染。环境水价构成与工程水价构成相同。
市场机制是实现资源配置最有效的方式,对于经营性活动的商品价格一般应由市场定价。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来看,水价构成中的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分别反映了水生产供应部门和污水处理部门的生产成本,属于企业行为,这两部分价格应该由企业自主定价。
水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的市场,水生产供应活动和污水处理活动需要政府特许,没有足够多的竞争者,容易形成自然垄断(吴季松,2001)。如果完全由企业定价就会形成垄断价格,使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获得超额利润,导致用水部门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定价过程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受政府的管制。
3.4.2政府调控的水价部分
资源水价是水资源所有者为有效体现自己的所有权,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并使其达到永续利用,而向水资源使用者征收的费用,是指以租赁形式获得水资源而需要支付的租金,是水资源使用租金的表现形式,我国当前体现为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包含四部分:①水资源保护费,指为了使水资源免受破坏、损失,保障水资源的质量、数量稳定,满足水资源使用者对水资源的使用要求,水资源所有者(主要指国家)对水资源进行勘察、检测、水源防护以及其他管理工作的投入;②水资源补偿费,指在水资源匮乏地区,为了避免水资源枯竭,当水资源汲取量超过水资源自然补给量时,国家要组织人工恢复和其他补源措施来补充水资源量而增加的投入;③水资源级差租金,指在水价统一的条件下,使用优等或中等水资源的企业可以获得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应交给水资源所有者;④水资源垄断租金,指由于占用、使用某些特殊优良品质水资源或稀缺水资源而付给水资源所有者的一种租金。
一般来讲,市场机制是制定价格最为有效的方式,可以充分实现商品分配的效率和效益目标,但是由于市场定价存在滞后性,同时市场定价以追求企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不能有效考虑资源或商品分配的公平性。因此,对于影响到国计民生的重要性资源、商品或劳务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水资源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特征,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水资源定价过程中需要体现政府的指导作用。
资源水价是一种调节水价,政府对水价的调控作用主要通过调节水资源费来实现。任何用户都要通过交纳水资源费(税)的形式获得取水许可证,以取得水资源的使用权。由于水资源对各类用户的效益、效用不同,水资源费应针对不同用户实行变动费率。对于农业灌溉用水、生活用水以及环境用水,必须要保证这些用户的生产和消费用水需求,水资源费应按照相对较低的水平制定,甚至不予征收或给予补贴;对于具有较高承受能力的生产部门,水资源费应按照相对较高的标准征收,作为分配水资源行政手段的市场补充,也作为政府调整分配水资源的依据。
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以及节水意识的增强,再生水和淡化海水逐渐成为生产用水来源,如果按照成本测算,再生水和淡化海水的价格相对较高,与常规供水相比没有价格优势,为了鼓励再生水和淡化海水的使用,政府在再生水和海水淡化价格制定过程中也应进行严格的调控,并适当加大财政补贴,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