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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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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通史
0.00    
图书来源: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355782
  • 作      者:
    吕思勉著
  • 出 版 社 :
    中国华侨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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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推荐一:华人公认的国史巨著,顾颉刚、余英时、钱穆、柏杨、易中天、于丹推崇备至的史学大师。

  推荐二:中国历史上首部白话中国通史,民国时期发行的一部中国通史,见解独到,考证翔实,语言通俗易于阅读。

  推荐三:我国历史上有许多的史学读本,但这些读本多是文言写就,不适合普通读者阅读,而吕思勉先生这本书简明扼要,行文浅显,易于阅读,是全面了解中国历史的入门读物。

  推荐四:吕思勉先生国学基础深厚,治史的意趣却不保守。本书渗透着吕思勉用新方法、新思想来整理旧国故的精神,被公认为民国以来影响较大的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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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吕思勉(1884—1957)字诚之,江苏常州人。中国近代历史学家、国学大师。先后曾在常州府中学堂、苏州东吴大学、江苏省立师范专修科等校任教,学生中包括后来成为文史大家的钱穆、赵元任、黄永年等人。吕思勉是史学界公认的史籍读得较多的一位学者,“二十四史”曾通读数遍。他也是我国现代史学界在通史、断代史和专题史等诸多领域都做出了重大贡献的历史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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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吕思勉先生是举世公认一生读书多的伟大史学家,尤其以通读“二十四史”数遍而传为美谈,其国学功底之深厚可见一斑。

  《中国通史》初完成于1939年,分为上、下两册,上册分别介绍了我国古代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脉络,内容包括婚姻、族制、政体、阶级、财产、官制、选举、赋税、兵制、刑法、实业、货币、衣食、住行、教育、语文、学术和宗教,共计十八类;下册按照历史朝代的发展顺序,逐一叙述了我国社会的沿承变革。此次本书重新编排为上下编,本书在尽量删繁就简的同时,也在尽量保持原著内容,并且力求在此基础上凸显原著风格,以便为广大读者朋友奉上一道原汁原味的史学大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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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编著中国通史的人,易犯的毛病,是条列史实、缺乏见解……极为枯燥。及吕思勉先生出,有鉴于此,乃以丰富的史实和流畅的笔调来写通史,方为通史的写作开一个新的纪元。

  ——顾颉刚

  ★论方面广阔,述作宏富,且能深入为文者,我常推崇吕思勉(诚之)先生、陈垣(援庵)先生、陈寅恪先生与钱穆(宾四)先生为前辈史学四大家。

  ——严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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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刑法

  谈中国法律的,每喜考究成文法起于何时。其实这个问题,是无关紧要的。法律的来源有二:一为社会的风俗。一为国家对于人民的要求。前者即今所谓习惯,是不会著之于文字的。然其对于人民的关系,则远较后者为切。

  中国刑法之名,有可考者始于夏。《左氏》昭公六年,载叔向写给郑子产的信,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这三种刑法的内容,我们无从知其如何,然叔向这一封信,是因子产作刑书而起的。其性质,当和郑国的刑书相类。子产所作的刑书,我们亦无从知其如何,然昭公二十九年,《左氏》又载晋国赵鞅铸刑鼎的事。杜《注》说:子产的刑书,也是铸在鼎上的。虽无确据,然士文伯讥其“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其必著之金属物,殆无可疑。所能著者几何?而《书经》《吕刑》说:“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请问如何写得下?然则《吕刑》所说,其必为习惯而非国家所定的法律,很明白可见了。个人在社会之中,必有其所当守的规则。此等规则,自人人如此言之,则曰俗。自一个人必须如此言之,则曰礼。违礼,就是违反习惯,社会自将加以制裁,故曰:“出于礼者入于刑。”或疑三千条规则,过于麻烦,人如何能遵守?殊不知古人所说的礼,是极其琐碎的。一言一动之微,莫不有其当守的规则。这在我们今日,亦何尝不如此?我们试默数言语动作之间,所当遵守的规则,何减三千条?不过童而习之,不觉得其麻烦罢了。《礼记·礼器》说“曲礼三千”,《中庸》说“威仪三千”,而《吕刑》说“五刑之属三千”,其所谓刑,系施诸违礼者可知。古以三为多数。言千乃举成数之辞。以十言之而觉其少则曰百,以百言之而犹觉其少则曰千,墨劓之属各千,犹言其各居总数三之一。剕罚之属五百,则言其居总数六之一。还有六分之一,宫罚又当占其五分之三,大辟占其五分之二,则云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这都是约略估计之辞。若真指法律条文,安得如此整齐呢?然则古代人民的生活,其全部,殆为习惯所支配是无疑义了。

  社会的习惯,是人人所知,所以无待于教。若有国有家的人所要求于人民的,人民初无从知,则自非明白晓谕不可《周官》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邦之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州长、党正、族师、闾胥,咸有属民读法之举。天、地、夏、秋四官,又有县法象魏之文。小宰、小司徒、小司寇、士师等,又有徇以木铎之说。这都是古代的成文法,用言语、文字或图画公布的。在当时,较文明之国,必无不如此。何从凿求其始于何时呢?无从自知之事,未尝有以教之,自不能以其违犯为罪。所以说“不教而诛谓之虐”。而三宥、三赦之法,或曰不识,或曰遗忘,或曰老旄,或曰蠢愚,亦都是体谅其不知的。后世的法律,和人民的生活,相去愈远;其为人民所不能了解,十百倍于古昔;初未尝有教之之举,而亦不以其不知为恕。其残酷,实远过于古代。即后世社会的习惯,责人以遵守的,亦远不如古代的简易。后人不自哀其所遭遇之不幸,而反以古代的法律为残酷,而自诩其文明,真所谓“溺人必笑”了。

  刑字有广狭二义:广义包括一切极轻微的制裁、惩戒、指摘、非笑而言。“出于礼者入于刑”,义即如此。曲礼三千,是非常琐碎的,何能一有违犯,即施以惩治呢?至于狭义之刑,则必以金属兵器,加伤害于人身,使其蒙不可恢复的创伤,方足当之。汉人说:“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义即如此。此为刑字的初义,乃起于战阵,施诸敌人及间谍内奸的,并不施诸本族。所以司用刑之官曰士师,曰司寇。《周官》司徒的属官,都可以听狱讼,然所施之惩戒,至于圜土,嘉石而止,见下。其附于刑者必归于士,这正和今日的司法机关和军法审判一般。因为施刑的器具,别的机关里,是没有的。刑之施及本族,当系俘异族之人,以为奴隶,其后本族犯罪的人,亦以为奴隶,而侪诸异族,乃即将异族的装饰,施诸其人之身。所以越族断发纹身,而髠和黥,在我族都成为刑罪。后来有暴虐的人,把他推而广之,而伤残身体的刑罚,就日出不穷了。五刑之名,见于《书经·吕刑》。《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椓、黥。”劓、刵、椓、黥,欧阳、大小夏侯作膑、宫、劓、割头、庶勍。膑即剕。割头即大辟。庶勍的庶字不可解,勍字即黥字,是无疑义的。然则今本的劓、刵、椓、黥是误字。《吕刑》的五刑,实苗民所创。《国语·鲁语》臧文仲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窄。薄刑用鞭朴。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肆之市、朝。”大刑用甲兵,是指战阵。其次用斧钺,是指大辟。中刑用刀锯指劓、腓、宫。其次用钻窄指墨。薄刑用鞭朴,虽非金属兵器,然古人亦以林木为兵;《左氏》僖公二十七年,楚子玉治兵,鞭7人,可见鞭亦军刑。《尧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朴作教刑。金作赎刑。”象以典刑,即《周官》的县法象魏。流宥五刑,当即《吕刑》所言之五刑。金作赎刑,亦即《吕刑》所言之法。所以必用金,是因古者以铜为兵器。可见所谓“亏体”之刑,全是源于兵争的。至于施诸本族的,则古语说“教笞不可废于家”,大约并鞭朴亦不能用。最严重的,不过逐出本族之外,是即所谓流刑。《王制》的移郊、移逐、屏诸远方,即系其事。《周官》司寇有圜土,嘉石,皆役诸司空。圜土,嘉石,都是监禁;役诸司空,是罚做苦工;怕已是施诸奴隶的,未必施诸本族了。于此见残酷的刑罚,全是因战争而起的。五刑之中,妇人的宫刑,是闭于宫中,其实并不亏体。其余是无不亏体的。《周官》司刑载五刑之名,惟膑作刖,余皆与《吕刑》同。《尔雅·释言》及《说文》,均以剕、刖为一事。惟郑玄《驳五经异义》说:“皋陶改膑为剕,周改剕为刖。”段玉裁《说文》髌字《注》说:膑是髌的俗字,乃去膝头骨,刖则汉人之斩止,其说殊不足据。当从陈乔枞说,以剕为斩左趾,刖为并斩右趾为是。然则五刑自苗民创制以来,至作《周官》之时,迄未尝改。然古代亏体之刑,实并不止此。见于书传的,如斩、磔、膊、车裂、缢、焚、烹、脯醢等都是。脯醢当系食人之族之俗,后变为刑法的。刵即馘,亦源于战阵。《孟子》说文王之治岐也,罪人不孥。《左氏》昭公二十二年引《康诰》,亦说父子兄弟,罪不相及。而《书经》《甘誓》《汤誓》,都有孥戮之文。可见没入家属为奴婢,其初亦是军法。这还不过没为奴隶而已,若所谓族诛之刑,则亲属都遭杀戮。这亦系以战阵之法,推之刑罚的。因为古代两族相争,本有杀戮俘虏之事。强宗巨家,一人被杀,其族人往往仍想报复,为豫防后患起见,就不得不加以杀戮了。《史记·秦本纪》: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此法后相沿甚久。魏晋南北朝之世,政敌被杀的,往往牵及家属。甚至嫁出之女,亦不能免。可见战争的残酷了。

  前汉的衰亡

  汉武帝死后,汉朝是经过一次政变的,这件事情的真相,未曾有传于后。武帝因迷信之故,方士神巫,多聚集京师,至其末年,遂有巫蛊之祸,皇后自杀。太子据发兵,把诬陷他和皇后的江充杀掉。武帝认为造反,亦发兵剿办。太子兵败出亡,后被发觉,自缢而死。当太子死时,武帝儿子存在的,还有燕王旦、广陵王胥、昌邑王髆,武帝迄未再立太子。前87年,武帝死,立赵婕好所生幼子弗陵,是为昭帝。霍光、上官桀、桑弘羊、金日磾同受遗诏辅政。赵婕好先以谴死。褚先生《补外戚世家》说:是武帝怕身死之后,嗣君年少,母后专权,先行把她除去的。《汉书·霍光传》又说:武帝看中了霍光,使画工画了一幅周公负成王朝诸侯的图赏给他。武帝临死时,霍光问当立谁?武帝说:“立少子,君行周公之事。”这话全出捏造。武帝生平溺于女色;他大约是个多血质的人,一生行事,全凭一时感情冲动;安能有深谋远虑,预割嬖爱?霍光乃左右近习之流,仅可以供驱使。上官桀是养马的。金日磾系匈奴体屠王之子,休屠王与浑邪王同守西边,因不肯降汉,为浑邪王所杀,乃系一个外国人,与中国又有杀父之仇。朝臣中即使无人,安得托孤于这几个人?当他们三个人以武帝遗诏封侯时,有一个侍卫,名唤王莽,他的儿子唤做王忽,扬言道,皇帝病时,我常在左右,那里有这道诏书?霍光闻之,切责王莽,王莽只得把王忽杀掉。然则昭帝之立,究竟是怎样一回事,就可想而知了。昭帝既立,燕王谋反,不成而死。桑弘羊、上官桀都以同谋被杀。霍光的女儿,是上官桀的儿媳妇,其女即昭帝的皇后。上官桀大约因是霍光的亲戚而被引用,又因争权而翻脸的,殊不足论,桑弘羊却可惜了。前74年,昭帝死,无子。霍光迎立昌邑王的儿子贺,旋又为光所废,而迎太子据之孙病已于民间,是为宣帝。昌邑王之废,表面上是无道,然当昌邑群臣200余人被杀时,在市中号呼道“当断不断,反受其乱”,则昌邑王因何被废,又可想而知了。太子据败时,妻妾子女悉被害,只有一个宣帝系狱,此事在前91年。到前87年,即武帝死的一年,据说,有望气者说:“长安狱中有天子气。”武帝就派使者,“分条中都官狱系者,轻重皆杀之。”幸而有个丙吉,“拒闭使者”,宣帝才得保全。因而遇赦。案太子死后,武帝不久即自悔。凡和杀太子有关的人,都遭诛戮。太子系闭门自缢,脚蹋开门和解去他自缢的绳索的人都封侯。上书讼太子冤的田千秋,无德无能,竟用为丞相。武帝的举动如此,宣帝安得系狱5年不释?把各监狱中的罪人,不问罪名轻重,尽行杀掉,在中国历史上,是从来没有这回事的,这是和中国,至少是有史以来的中国的文化不相容的,武帝再老病昏乱些,也发不出这道命令。如其发出了,拒绝不肯执行的,又岂止一个丙吉?然则宣帝是否武帝的曾孙,又很有可疑了。今即舍此勿论,而昌邑王以有在国时的群臣,为其谋主,当断不断而败,宣帝起自民间,这一层自然无足为虑,这怕总是霍光所以迎立他的真原因了罢。宣帝既立,自然委政于光,立6年而光死,事权仍在霍氏手里。宣帝不动声色地,逐渐把他们的权柄夺去,任用自己的亲信。至前66年,而霍氏被诛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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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编 中国文化史

第一章 婚姻

第二章 族制

第三章 政体

第四章 阶级

第五章 财产

第六章 官制

第七章 选举

第八章 赋税

第九章 兵制

第十章 刑法

第十一章 实业

第十二章 货币

第十三章 衣食

第十四章 住行

第十五章 教育

第十六章 语文

第十七章 学术

第十八章 宗教

上编 中国政治史

史前文明总论

第一章 中国民族的由来

第二章 中国史的年代

第三章 古代的开化

第四章 夏殷西周的事迹

第五章 春秋战国的竞争和秦国的统一

第六章 古代对于异族的同化

第七章 古代社会的综述

第八章 秦朝治天下的政策

第九章 秦汉间封建政体的反动

第十章 汉武帝的内政外交

第十一章 前汉的衰亡

第十二章 新室的兴亡

第十三章 后汉的盛衰

第十四章 后汉的分裂和三国

第十五章 晋初的形势

第十六章 五胡之乱(上)

第十七章 五胡之乱(下)

第十八章 南北朝的始末

第十九章 南北朝隋唐间塞外的形势

第二十章 隋朝和唐朝的盛世

第二十一章 ?唐朝的中衰

第二十二章 唐朝的衰亡和沙陀的侵入

第二十三章 五代十国的兴亡和契丹的侵入

第二十四章 唐宋时代中国文化的转变

第二十五章 北宋的积弱

第二十六章 南宋恢复的无成

第二十七章 蒙古大帝国的盛衰

第二十八章 汉族的光复事业

第二十九章 明朝的盛衰

第三十章 明清的兴亡

第三十一章 清代的盛衰

第三十二章 中西初期的交涉

第三十三章 汉族的光复运动

第三十四章 清朝的衰乱

第三十五章 清朝的覆亡

第三十六章 革命途中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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