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中目标公司的董事责任研究》:
四、突破体制束缚的手段
作为处于转轨时期的国有企业,一方面受到来自市场的竞争压力,另一方面还要受到体制的束缚,导致其竞争力不足。随着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发生了分化,一部分企业继续亏损,成为国家的沉重负担;另一部分企业则试图寻找新的发展道路,采用并购方式使政府与企业的距离拉大,从而获得对国有资产的支配权。比如,可以采取不同国企之间的多重并购,将股权结构多元化,并进一步通过购买部分股权的方式,再组建控股公司和各级子公司,这样就使国有企业的原主管部门难以直接干预企业经营。另外,还可以采取与非国有企业并购,引入民营经济成分,削弱政府主管部门的控制力。跨地区和跨部门的国企之间的并购,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干预。并购行为既使国有企业冲破了体制的束缚,获得了经营自主权,又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将冲破体制束缚作为并购动因,是国有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国企并购的特点。
五、获取新的融资渠道
并购是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捷径。非上市公司通过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收购,或直接在股票市场上收购,使其成为上市公司,从而借壳上市。也可以通过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并购,达到上市公司的要求,买壳上市,从而获得新的融资渠道。
2.4公司并购的历史发展及其法律特征
最早的公司并购案例或者商业形式的兼并可能已经无从查起,但是美国1868年的铁路巨头范德尔比与伊利湖铁路公司的“攻防战”无疑是近现代企业并购的开端。当范德尔比无法通过市场正常收购伊利湖铁路公司时,竟然利用法院通缉了伊利湖铁路公司的三名老板,而他们的反收购措施则是15名警察和3门小炮,并购最终以失败而告终,一段闹剧的结束揭开了轰轰烈烈的并购市场的序幕。
“一滴水可以折射出太阳的光辉”,一个国家并购历史的发展同样能反映该国的经济、法律、文化等诸多因素。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并购历史,正是这不同的历史才导致了各国并购法律的差异。目前,一般可将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类型,这些国家的企业体制表现为市场导向型,在这种体制下,兼并收购和敌意接管等活动比较普遍;另一种是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类型,这些国家的企业体制表现为银行导向型,在这种体制下,兼并收购活动发生相对较少,敌意收购更是罕见。以下将从这四个国家及我国的并购发展史出发,分析其各自的法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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