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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式的刑法竞合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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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71594
  • 作      者:
    陈洪兵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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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洪兵(1970- ),男,湖北荆门人,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师从张明楷教授),日本首都大学东京客员准教授(师从前田雅英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从事刑法解释学研究。自2002年以来,己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家》《清华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评论》《法学》《政治与法律》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九十余篇,其中在CSSCI刊物上发表九十余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全文转载十七篇,《法学文摘》节选一篇;独立出版专著《共犯论思考》《中立行为的帮助》《公共危险犯解释论与判例研究》《人身犯罪解释论与判例研究》《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研究》《贪污贿赂渎职罪解释论与判例研究》等六部;主持教育部、中国法学会等部级课题四项;荣获“2015年度中国人文社科具影响力青年学者”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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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日本罪数论研究的是,一个人的行为成立犯罪的个数及其处罚。一般将罪数分为单纯的一罪、包括的一罪、科刑的一罪以及并合罪四种类型,并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分别归入单纯的一罪与科刑的一罪。德国竞合论探讨的是,当一个人的行为可能构成数个犯罪时如何在一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处理的问题。其实质属于量刑问题,而非一般的解释论问题。根据行为系单数还是复数,分为法条竞合、想象竞合与实质竞合。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均属行为单数,实质竞合是行为复数。法条竞合系假性竞合,想象竞合与实质竞合才是真实竞合。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是罪数论与竞合论共通的核心问题。由于通常认为特别关系中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所谓“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而想象竞合的适用原则为“从一重处断”,故而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困惑于二者的区分。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是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共通的前提,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一行为侵害一法益而触犯数罪名,是法条竞合;一行为侵害数法益而触犯数罪名,是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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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国式的刑法竞合问题研究》:
  五、大竞合论之提倡:罪刑相适应是处理竞合问题的根本原则
  德国刑法理论现在多将竞合分为假性竞合(即法条竞合,德国理论一般称法条单一)和真实竞合(包括想象竞合和实质竞合,实质竞合即我们所称的数罪并罚的情形)。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共同的前提是仅有一个行为,但出现了数个法条(罪名)竞相适用的情况;而实质竞合是数个行为符合数个构成要件,不存在数法条竞相适用于一行为的情况,故德国理论所承认的实质竞合,并无“竞合”,没有作为竞合讨论的必要。
  笔者认为,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差异只是一种表象,二者都追求一个共同的目的:在竞相适用的数法条中选择一个法条,并考虑所排斥的法条对量刑的影响,以全面评价表明违法性与有责性的全部事实,确定一个合理的犯罪宣告及刑罚。主张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学者处于一个共同的阵营中,只是一派主张应绝对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可谓“特别法绝对优先派”,另一派主张虽然原则上应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但适用特别法导致罪刑不相适应时允许补充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这可谓“重法补充适用派”。两派的实质分歧在于两点:一是前者认为即使特别法轻于普通法时,也应适用特别法,而后者认为,允许例外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以实现罪刑相适应;二是前者认为未达特别法定罪标准但达到普通法定罪标准时,只能宣告无罪,而后者认为可以适用普通法定罪处罚。
  “特别法绝对优先派”以陈兴良教授、周光权教授、阮齐林教授和车浩博士为代表。例如,陈兴良教授认为:“在特别法与普通法竞合的情况下,除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以外,应当采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根据形式解释论的观点,特别法与普通法竞合的情况下,无论如何都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适用法条,而不能根据个人的价值判断对法条进行从重选择。”周光权教授认为:“对按照特别法条不能处理的情形,适用普通法条,实际上就是在特别法条试图缩小处罚范围的场合,利用普通法条‘扩大’了处罚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也与构成要件的观念在实质上冲突……法条竞合关系的法理,并不要求特别法条的处罚一定要重于普通法条。普通法条和特别法条之间不是轻法和重法的关系,而是原则法与例外法的关系,即普通法条和特别法条的效力孰优孰劣的问题。出于各种复杂的立法考虑,特别法条轻于普通法条的情况实属正常。但即便特别法条的处罚轻,其法律效力仍然优于普通法条。换言之,特别法条的存在,意味着普通法条的效力被‘冻结’、被排斥,即便比普通法法定最高刑要重,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之外,也没有适用的余地。”阮齐林教授认为:“对一行为符合特别法同时触犯一般法,只要该行为的危害性(或违法有责性)没有‘溢出’该特别法,应适用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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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大竞合论
一、目的困惑症: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目的追问
二、人为复杂化:眼花缭乱的法条竞合类型辨证
三、理论上的纠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理解
四、绞尽脑汁: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
五、大竞合论之提倡:罪刑相适应是处理竞合问题的根本原则
六、补论:大竞合论有助于解决“界限”及克服所谓立法
缺陷
第二章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另一种理解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通说“法条竞合说”之疑问
三、“想象竞合说”的合理性
四、总结

第三章 刑法第149条的理解及其展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第149条规定的性质
三、法益保护要求罪刑相适应
四、结论

第四章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相关条款的理解适用
一、问题源起
二、准确适用的前提:行为个数的认定
(一)行为人是否明确认识到对象的不同属性
(二)是否侵害一身专属法益
(三)行为主要部分是否重叠、可否分割
三、“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条款的理解适用
(一)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二)危险驾驶罪
(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四)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五)虚假诉讼罪
四、刑法分则中数罪并罚条款的再审视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二)强迫卖淫罪
五、总结

第五章 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重合与竞合
一、犯罪构成要件之间是互斥还是竞合
……
第六章 竞合处断原则探究
第七章 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解释论中的贯彻
第八章 行为数与罪数
第九章 实体与程序双层次罪数论体系的构建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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