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解释学研究,一般停留于实定法层面,主要对刑法既定的行为类型进行规范意义的探讨研析。《危险驾驶罪研究》,首先从刑法基本理论——刑法中“危险”概念的确定这一问题上展开,并借鉴风险社会理论,颇有新意地通过逻辑限缩,得出刑法中的“危险”是指“超出被允许的风险并耗尽社会利益盈余后,行为令社会遭受损害的可能”,而“危险驾驶行为”应当定义为“违反交通法律规范,超出被允许的风险并耗尽驾驶行为的社会利益盈余后,令社会遭受损害可能的驾驶行为”。尽管在刑法理论中普遍使用的“危险”与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在内涵上是否一致、两者关系如何,尚有待进一步研究,但*作不完全拘泥于实定法而从基本理论入手进行“刨根问底”的探究,有助于开阔我们的研究视野,探寻立法的社会理论基础和实质依据,*终有助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从精髓上把握构成要件。实务中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许多构成要件要素,都存在很大争议,比如“醉酒”是否包括服用含有酒精的药物而导致迷醉状态,见解不一,而从危险概念的基础研究入手便容易寻找规范解释的有力支撑,获得合理解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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