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治理视域中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在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常常被当做政府主导的一项“行政事务”,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体系来贯彻落实,由基层政府直接向民众提供。在这种服务体系中,自上而下的行政考核,成为基层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动力(或压力)。因此,对于大多数基层政府来说,公共文化服务往往是被当作一种行政任务来完成的,而缺乏文化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未将公共文化服务内化为自身的一项公共职能。对一些基层政府而言,公共文化服务是上级政府布置的一项行政任务,因此他们遵循的是“行政的逻辑”而不是“服务的逻辑”。所谓“服务的逻辑”是把服务对象(民众)当成“顾客”,民众对服务的评价才是衡量服务绩效的主要指标;而“行政的逻辑”就是对上负责的逻辑,把民众当做可有可无的甚至是缺位乃至离场的,服务好不好由上级政府来评定。“行政的逻辑”的运行,主要依靠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压力,上级政府的压力越强,基层政府就越有积极性,乃至当做一项“中心”工作来抓;相反,如果来自上级政府的行政压力减弱,基层政府就缺乏服务的积极性,甚至做做样子应付了事。正因为这种“行政的逻辑”的遵循,导致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往往忽视民众的实际需求和真实愿望,所提供的文化服务与民众需求错位乃至脱节。
为了强调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性,一些人还提出了“文化民生”的说法。所谓“文化民生”,就是把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的文化保障作为民生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摆在与解决人民群众最基本的“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等问题同样重要的位置。认为“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就是将保障文化民生,促进文化公平作为重要的社会制度和政策”;“关注文化民生,加快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成为人们的新期待”②。类似的还有:为了强调文化的重要性,文化部门提出“文化也是重要生产力”或把文化纳入经济范畴来论述。这样的论述从表面上来看好像强调了文化的重要性,实际上削弱了文化的自主性、独立性以及它相对于经济更为基础的作用,尤其是它的社会治理功能。
公共文化服务不同于一般性的公共产品或公共福利。作为“公共文化产品”或“文化福利”,一方面它虽然具有经济学意义上公共产品的普遍属性,另一方面又由于它自身的文化特性,而与其他公共产品或公共福利存在一定的差别,具有自身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精神性。公共文化产品(或公共文化服务)往往借助于一定的物质载体或者以物质形态为表现形式,但是它的内核或实质是某种价值理念。而且,这种价值理念是透过物质形式潜移默化地传播给人,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这与其他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有很大区别。
(二)政治性。几乎所有的公共文化产品都具有政治性。作为国家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传播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或核心价值体系,以增强人们的政治认同,维护既有的政治秩序;即便作为公民社会自身生产和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同样传播着一种公民政治文化,对现有的政治统治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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