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现代文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李大钊则试图将卢梭式的平等观同密尔式的自由主义有机调和起来。他先是以自己的“民彝”观念认同密尔的代议政治和自由观念。“民彝”,在李大钊看来,是普通人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并持守的心理、愿望,要求和价值观念,是国家政治法律的依据与源泉。理想的制度在于使“国法与民彝间之连络愈易疏通”。他认为密尔的代议政治和自由理论正表达了此意。密尔论“善治标准”:“凡求善治,必取素存于其群善良资能之几分而组织之,俾以执司公务。代议政治者,即致其群一般聪明正直之平准、先觉之殊能与政治相接……惟一国政治组织是等善良资能之分量愈扩者,其组织之法乃愈善,其政治乃愈良。”密尔所论自由一是明确“群己之权界”,不容其紊乱,二是给包括“常伦”之普通人在内的人民“尽其心量”的机会。这样就可以使本来具有“趋于至善而止”性质的“民彝”得以正常发展并充分反映于政治(即人民的愿望、要求、价值取向等被立法、行政、司法机构采纳,并在法律、政策中体现出来)。由此,李大钊认为:“政治之良窳,视乎其群之善良得否尽量以著于政治,而其群之善良得否尽量以著于政治,则又视乎其制度礼俗于涵育牖导而外,是否许人以径由秉彝之诚,圆融无碍,而为彖决于事理得失利害之余裕。”这里,李大钊把密尔政治良否取决于“政制组织”中“善良资能”多少的标准改变为政治良否取决于“其群(即民众)之善良”能否充分反映于政治的标准。因而也就把密尔强调代议政府的智力因素(以至他因此提出有限制的选举权主张)和保护少数、鼓励个性发展的理论当成了他自己的普遍民主观点的注脚了。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把卢梭“民约论”的平等精神和密尔的自由精神融合起来。针对有人提出的国家基于强力、民主亦以强力为基础的看法,他指出:民主的精神“不外使政治体中之各个分子,均得觅有机会以自纳其殊能特操于公共生活之中,在国家法令之下,自由以守其规范,并进以尽其职务,而赴共同之志的。官吏与公民无殊,同为国家之公仆,人人皆为治者,同时皆为隶属,其间无严若鸿沟之阶级,国家与人民,但有意之关系,绝无力之关系,但有公约之束制,绝无强迫之压服”。他又认为:民主国家的多数取决原则“其意盖不在以多数强制少数,乃在使一问题发生时,人人得以自由公平之度为充分之讨论,翔实之商榷,而求一公同之认可。商讨既至详尽之程度,乃依多数之取决以验稽其结果。在商讨之中,多数宜有容纳少数之精神;在取决之后,少数宜有服从多数之义务。故自由政治之真谛,非依于多数,乃依于公认……”此处引文中对政治体内公民平等各人“自纳其殊能特操”的论证,是对前面“民彝”“彰显于政治”观点的进一步阐发,显然明确了其普遍平等的意义。这段引文对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所蕴含的公平商讨,宽容价值的解释,是对前面“许人以径由秉彝之诚……彖决于事理得失利害之余裕”思想的进一步说明。值得一提的是,李大钊在这里同时引用卢梭和密尔两人的话来证实他的“非暴力”观点,就把卢梭服从公约,以投票确定公意的民主原则,同密尔对多数压制少数的“民主”所做出批评两种本来带有矛盾倾向的观点,理解成具有同样意义的东西了。而他对民主原则和精神的解说,又正可以说是在融汇了卢梭式普遍平等的民主主义和密尔式注重个性发展的自由主义基础上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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