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研究》:
一、城乡博弈的理论分析
在利益的博弈过程中,城乡之间如何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最大化自己的利益,是城乡博弈的核心内容。土地一级开发就是一个涉及政府、一二级土地开发商、农民和村集体等多方利益的博弈。这些微观领域的博弈类似一个个原子构成了宏观领域下的城乡博弈。当存在一个可信赖的城乡统筹协议的情况下,非合作的城乡博弈会向合作的城乡博弈进行转化。本部分主要是进行基本理论层面的分析,为城乡合作博弈提供一个理论支撑。
(一)合作博弈、非合作博弈、纳什均衡以及资源配置中的“斯密悖论”
在所有的博弈论模型中,基本的实体是参与人。参与人可被解释为单个人或一组做某项决策的人群。一旦定义了参与人集合,我们便可区分两类博弈:一类是以单个参与人的可能行动集合为基本元素,即非合作博弈;另一类是以参与人群的可能联合行动为基本元素,即合作博弈。
博弈也可以根据是否可以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作这样划分,因为,只有形成有约束力的协议才能产生联合行动。历史上“破釜沉舟”的故事讲的就是这个意思。项羽与秦军交战,领兵过河后就砸锅沉船了,这就是一种承诺行动,即誓死力战。在这种情况下形成一种合作博弈,结果项羽士兵以一当十,大败比自己势力强大的秦军。
非合作博弈是指一种参与者不可能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的博弈类型,主要研究人们在利益相互影响的局势中如何选择使自己收益最大的决策,即策略选择问题。负和博弈和零和博弈统称为非合作博弈。
在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往往形成的是一种零和博弈,甚至是负和博弈。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汇成民工潮,有力刺激了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形成了30多年来的经济快速增长,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开始受到猛烈冲击,资源和要素在城乡之间进行重新的价值定位。按照经济学基本原理,随着资本和劳动等生产要素向边际收益更高的行业和地区流动,要素边际投入回报在城乡之间会发生趋同。但是,在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没有发生根本转变的情况下,城乡一体的要素市场没有建立起来,要素回报在城乡之间还保持着刚性的落差,如土地的同地不同权不同价,资金垄断经营等。
合作博弈亦称为正和博弈,是研究人们达成合作时如何分配合作得到的收益,即收益分配问题。合作博弈采取的是一种合作的方式,或者说是一种妥协。妥协之所以能够增进妥协双方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就是因为合作博弈能够产生一种合作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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