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社发展研究》:
(2)第一个互助合作决议及其主要内容
1951年9月,毛泽东主持召开第一次全国互助合作会议,会议研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决议(草案)》于当年12月15日印发给各级党委试行。《决议(草案)》目标很明确,它一开始就指出农业合作化道路是仅有正确的选择,农业互助合作的任务是逐步克服农民的个体生产积极性,发扬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并逐步由简单互助向常年互助组以至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它强调农业互助运动要采用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方法,不能一蹴而就,急躁冒进。它特别强调遵循自愿互利原则,不过早否定农民个体财产,这表明毛泽东在当时对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态度还是慎重的。毛泽东关于互助合作的观点在《决议(草案)》中占据主导地位,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农业互助合作思想成为全党的指导思想。尽管如此,它还是兼顾了刘少奇等同志的观点,如不要过早地否定、限制农民的私有财产,不要挫折农民的个体生产积极性等。因此,它是全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富有科学性和远见卓识的一个文件,有效推动了初期农业合作的稳步健康发展。
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正式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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