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哲学的核心问题是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是否具有相同的正当性事由是需要证明的。其在未证明之前只能被默认为不同。目前现有的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所隐喻的是著作权的正当性。现有的著作权的正当性理论主要有劳动理论、人格理论和功利主义三类。劳动理论可以细分为洛克理论的直接适用、劳动报酬说、增量说和创造说等几种;人格理论可以细分为康德的主体行为说、Radin的人格观点、人格权说和自由意志说等观点;功利主义则可以细分为经济激励理论和社会规划理论。各种著作权的正当性理论都可以成功解释一部分知识产权的问题,但又各有缺陷。不同的著作权正当性的理论存在着相互竞争的关系,通过证伪的方式可以进行优胜劣汰。全文提出了两种证伪的方法,一为作品的属性;一为著作权的“古近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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