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看病等待过程中死亡,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您好,2015年9月,我的同事陆某在工作的时候,从脚手架上摔落到地面。当时情况危急,陆某被我们送到了附近的某家医院救治。可是在当天由于患者很多,一时安排不了接诊。任凭我们几次请求医生安排治疗,他们都让排队等待。可就在等待的过程中,陆某突然死亡。请问,这种情况下,该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存在过错,应对您的同事陆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该医院以忙于诊治他人而拒绝危重患者,又未安排转诊,系一种消极不作为的加害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于医院违反了前述规定的不作为,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同时,该过错与您的同事陆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符合医疗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因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未经死者家属同意,医院是否有权私自处理患者遗体?
您好,我的姑姑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在某医院去世。我们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向太平间交纳了费用后,将我姑姑的尸体存放在该医院太平间内。可几天后,当我们来领尸体火化时,却发现我姑姑的尸体不见了。该医院称已将其火化。请问,未经死者家属同意,医院是否有权私自处理患者遗体?
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发生存放在医院的尸体未经家属同意就被火化的情形,这往往会给已经悲痛的家属的身心雪上加霜。您的姑姑去世后将尸体存放在医院,医院私自处理了患者的遗体,违反了医疗服务合同,构成了违约;同时,医院的行为侵犯了死者家属的遗体处分
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我国相关法律已经作出了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由此可见,您及家人可以对该医院提起诉讼。但我们建议您以侵权为由进行起诉,因为当死者家属以违约为由起诉时,是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以侵权为由起诉,可以使您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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