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提出的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着眼于商标的本质,即显著性,认为“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是侵害商标权的判定标准。这种认识延续了“现代商标的价值依赖于其销售力”的论断,指出显著性就是商标销售力、唯一性的体现。本研究认为,商标法是商标所有人导向的(trademark owner oriented),保护商标权人是商标法的*一要旨。显著性不是一个实体,而是企业、商标与商品/服务之间的关系,它展现的是一个比较。把“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作为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可以克服商标法上混淆标准和淡化标准并置的局面。
引 论
第一章 假冒之诉:商标保护的开端
第一节 假冒之诉的起源
第二节 假冒之诉的展开
第三节 假冒之诉的基础
第四节 假冒之诉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 混淆标准
第一节 混淆标准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混淆标准的逻辑前提:商标的识别功能
第三节 商标混淆的判定要素
第四节 混淆标准面临的挑战
第三章 淡化标准
第一节 淡化标准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淡化标准的逻辑前提:商标的财产化
第三节 淡化行为的类型
第四节 淡化标准面临的质疑
第四章 商标使用标准
第一节 使用标准概说
第二节 不同语境下的商标使用
第三节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类型
第四节 商标使用标准的质疑
第五章 侵害商标权判定标准的重构
第一节 商标侵权标准的共同点:显著性的损害
第二节 显著性标准的确立
第三节 商标显著性的度量
第四节 商标显著性与保护范围的关系
第六章 侵害商标权行为的例外
第一节 合理性使用
第二节 商标共存
第三节 在先使用
第四节 商标权人同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