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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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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美式与欧式相关跨区域贸易协定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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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73835
  • 作      者:
    殷敏编译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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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殷敏,女,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美国奥尔巴尼法学院访问学者,中国法学会国际私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家开放与发展研究院亚太自贸区研究中心副主任,《国际贸易法论丛》执行主编。2003年至今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任教,教授本科生、RMIT和硕士研究生数门课程,包括“国际法”、“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BusinessLaw”、“InternationalTradeLaw”等。在《法学》、《光明日报》(理论版)、《南京社会科学》、《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拉丁美洲研究》、《民商法论丛》等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2部,主持国家课题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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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了完成对美式与欧式跨区域贸易协定的横向与纵向法律规则的比较,提出对中国有益的对策,本书选择了四个代表性的跨区域贸易协定文本进行翻译,分别为《美国-韩国跨区域贸易协定》、《欧盟-韩国跨区域贸易协定》、《美国-秘鲁跨区域贸易协定》与《欧盟-哥伦比亚和秘鲁跨区域贸易协定》。本书作为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美式与欧式跨区域贸易协定比较研究与中国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相信不仅可以对美式跨区域贸易协定与欧式跨区域贸易协定的比较研究提供文本基础,亦可以为我国对外贸易协定战略的制定和具体贸易谈判的开展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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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大韩民国:
  认识到双方长期牢固的合作关系并且希望加强更加紧密的经济合作;
  确信自由贸易区将会在双方境内为货物和服务创造一个更为广阔和安全的市场,为投资创造一更为稳定和可预测的环境,从而提升双方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
  期待通过扩大、自由化双方间的贸易投资,提高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增长和稳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提高公共福利水平;
  致力于建立明确互利的贸易和投资规则,减少或消除双方间贸易和投资壁垒,希望加强劳工与环境方面的法律与政策发展与实施,促进基本工人权利和可持续发展,并且对本协定的实施方式与环境保护与节约相一致;
  以各自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以及其他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协定和安排的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承诺增强双方在亚太地区的经济领导力,特别是寻求减少贸易投资障碍;同意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初始条款与定义
  第一节初始条款
  第1.1条建立自由贸易区
  在与《194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相一致的基础上,本协定缔约双方特此建立自由贸易区。
  第1.2条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
  1.缔约双方确认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各方均为缔约方的其他现存的双边多边协定项下的现存权利和义务。
  2.进一步明确本协定不应减损其缔结的任何其他协定中既存的国际法律义务,即在货物、服务、投资、人员方面提供比本协定更优惠的待遇。
  第1.3条义务范围
  各缔约方应保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本协定各项条款生效,包括确保地区政府遵守本协定,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
  第二节一般定义
  第1.4条总定义
  在本协定中,除非另有规定:
  “中央政府”系指:
  (a)对于韩国,中央政府;且
  (b)对于美国,联邦一级的政府。
  “所涵盖的投资”系指,如第11.28条(定义条款)所定义的,对于缔约一方而言,在本协定发生效力之日已在一缔约方领土存在的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或是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在本协定生效之后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设立、取得或扩大的投资;
  “关税”系指包括任何关税或进口的关税以及与货物进口相关征收的任何种类的费用,包含与上述进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附加税或附加费,但不包含任何:
  (a)根据《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2款,对缔约方相似、直接竞争或可替代的货物或对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货物的全部或部分的货物所征收的相当于国内税的费用;
  (b)依据缔约方法律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c)以及与进口有关的相当于提供服务成本的手续费或者其他费用。
  “海关估价协定”系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日”系指日历日;
  “企业”系指根据相关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任何实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论是私人所有还是政府所有或管理,包括任何公司、信托机构、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协会或其他组织:
  “一缔约方的企业”系指根据一缔约方的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企业;
  “现存”系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已经生效;
  “可自由使用的货币”系指联合国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中所定义;
  “GATS”系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服务与贸易总协定》;
  “GATT1994”系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一缔约方的货物”系指依据GATT1994理解的国内产品或者缔约双方同意的货物,包括原产于该缔约方的货物;
  “政府采购”系指政府为公共目的获取使用货物、服务或货物和服务的过程,或者取得货物、服务或其货物和服务的过程。政府采购不得以商业销售或转售为目的,或被用于商业销售或转售产品、服务的生产和供应;
  “协调制度(HS)”系指世界海关组织所采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目录》,包括其一般解释规则和章节注释;
  “进口许可协议”系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包括的《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联合委员会”系指根据第22.2条建立的联合委员会;
  “措施”系指包括任何法律、法规、程序、要求或者惯例;
  “国民”系指:
  (a)对于韩国而言,依据韩国国民是《国籍法》所指的公民;和
  (b)对于美国而言,《移民与国籍法》现行条款定义的“美国国民”;
  “原产”系指符合第四章(纺织品与服装)和第六章(原产地规则及实施程序)规定的原产地规则的情况;
  “人”系指公民或者法人;
  “一缔约方的人”系指一缔约方的公民或法人;
  “关税优惠”系指本协定对原产货物适用的关税税率;
  “地方一级的政府”系指对于美国而言,美国的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对于韩国而言,地方一级政府并不适用;
  “再制造产品”系指HS定义的84、85、87、90章或者在标题94.02项下的货物:
  (a)全部或者部分包含在第6.22条(定义)所覆盖的定义中;以及
  (b)类比新产品,有着类似的预期寿命和工厂保修;
  “保障措施协定”系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组成部分的《保障措施协定》;
  “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系指SPS协定附件A第一项中所相关的措施;
  “SPS协议”系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组成部分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国有企业”系指一方缔约方所有或通过所有权权益控制的企业;
  “TBT协议”系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组成部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领土”系指
  (a)对于韩国而言,韩国行使主权的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韩国可以行驶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海床和毗连底土的领海以外水域。
  (b)对于美国而言,
  (i)美国的关税辖区,包括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与波多黎各;
  (ii)位于美国与波多黎各的自由贸易区;
  (iii)根据国际法与美国国内法,美国在领海以外的可以行使主权权利的海床、毗连底土以及其自然资源的任何区域;
  “TRIPS协定”系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C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WTO”系指世界贸易组织;及
  “WTO协定”系指签订于1994年4月15日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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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美利坚合众国与大韩民国自由贸易协定
序 言 / 2
第一章 初始条款与定义 / 3
第一节 初始条款 / 3
第二节 一般定义 / 3
第二章 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 / 6
第一节 国民待遇 / 6
第二节 消除关税 / 6
第三节 特别机制 / 7
第四节 非关税措施 / 9
第五节 其他措施 / 11
第六节 机构条款 / 11
第七节 定义 / 12
第三章 农业 / 14
第四章 纺织品与服装 / 17
第五章 药品与医疗器械 / 22
第六章 原产地规则与原产地程序 / 26
第一节 原产地规则 / 26
第二节 原产地程序 / 30
第七章 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 / 37
第八章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 42
第九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 / 44
第十章 贸易救济 / 49
第一节 保障措施 / 49
第二节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 51
第三节 贸易救济委员会 / 52
第十一章 投资 / 54
第一节 投资 / 54
第二节 投资国争议解决 / 60
第三节 定义 / 69
第十二章 跨境服务贸易 / 72
第十三章 金融服务 / 78
第十四章 电信 / 88
第一节 访问与使用公共电信网络和服务 / 88
第二节 公共电信服务的供应商 / 89
第三节 主要供应商相关附加义务 / 90
第四节 其他措施 / 92
第十五章 电子商务 / 99
第十六章 竞争相关事宜 / 102
第十七章 政府采购 / 106
第十八章 知识产权 / 112
第十九章 劳工 / 132
第二十章 环境 / 135
第二十一章 透明度 / 141
第二十二章 机构规定与争端解决 / 144
第一节 机构规定与管理 / 144
第二节 争端解决程序 / 145
第三节 国内程序与私人商业争端解决 / 150
第二十三章 例外 / 151
第二十四章 最终条款 / 154
美利坚合众国与秘鲁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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