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
通过上述对共同贪污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推论:(1)不存在意思联络的同时或同地贪污行为不是共同贪污犯罪。如甲和乙均为单位出纳,在同一个上午,甲在自己所做账簿内伪造单据贪污公款l万元;而乙也在自己所做的部分账簿中伪造单据贪污公款1万元。甲和乙的贪污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2)虽有一定的意思联络,但各自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也不构成共同贪污故意。如甲和乙同是财务人员,二人商量各自从公款中取出5万元来过年开支。甲是采用的报销假支出将公款全部占为已有;而乙则是采取暂时支取的办法将公款挪用。甲和乙虽然具有共同犯罪的联络,但故意的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贪污犯罪。(3)超出共同故意内容的贪污行为,不构成共同贪污罪。例如,甲和乙同是财务人员,二人商量各自通过虚报开支非法占用公款2万元。但结果,由于乙是出纳,自己瞒着甲多虚报了1万元。乙所多虚报的1万元,就不属于甲与乙共同贪污犯罪的数额。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窃取公共财物行为的认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窃取公共财物的犯罪问题,实际上就是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或与之共同实施犯罪的问题。对于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或与之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如何确定罪名,刑法学界存在不同意见,有的人主张根据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定性。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