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日本来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持续18年的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伴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大幅提升,日本收入分配差距却呈现逐渐缩小的趋势,基尼系数由1962年的0.376降低至1974年的0.344。①这表明,一方面,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并不必然导致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另一方面,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虽然产生于经济高速增长的过程中,但理论和现实均证明收入差距过大会反过来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世界各国都强调在提升居民收入水平的同时,对收入分配差距进行调节,努力实现社会公平。
党的十八大在“收入倍增”计划中提出“2020年实现城乡人一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同时也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即提升居民收入水平的同时还要着力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显然,税收在我国调节收入分配的机制中占据重要地位,而在各税种中被认为最能实现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则是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世界各国实践中也将个人所得税作为收入分配的重要调节手段。日本高速增长时期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主要得益于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的降低也成为近些年日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中高度评价累进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最为重要的财政创新。虽然累进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并非是基于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却在事实上降低了高收入者的过高收入,联合其他因素(如战争冲击等)的共同作用使西方国家在20世纪50-80年代难得地出现了收入分配差距较小的时期,并因此造成对库兹涅茨倒“U”型曲线假象的讨论。①然而,西方国家的收入分配差距并未由此走上持续缩小的道路,反而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自由化和全球化浪潮重新踏上不断扩大的路径,而这一过程中经济自由化的重要标志则是各国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的大幅削减。但即便如此,目前个人所得税在发达国家依然发挥着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根据OECD(2012)的报告,个人所得税使OECD国家基尼系数下降近10%。、反观我国情况,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基尼系数是以可支配收入为基础计算的“税后基尼系数”,接近0.5的数值似乎表明我国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调节机制在改善收入分配上作用微弱。而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否能够改善收入分配,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改善收入分配,学界并没有达成共识。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往往是在目标并不明确的情况下贸然启动的。那么,应当如何认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又该设计怎样的制度实现改革目标?所有这些问题的回答都系于一个根本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如何?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收人分配效应的研究已取得一些共识,利用可获得的数据回答了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效应的大小、平均税率的高低、累进性的强弱,以及税制设计如何对三者产生影响等关键问题。然而,现有研究对于个人所得税收人分配效应的认识尚不全面,依然有一些关键性的困惑并没有得到解答。第一,通常认为在所有税种中个人所得税具有最强的收入分配效应,但是“最强”并不能准确反映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制调节收入分配中占据何种地位。在承认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的前提下,“地位”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对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应该抱以怎样的期待,进而影响制度改革方向和力度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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