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尼泰案例集》:
一、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X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火力发电企业,成立于1993年,位于京津冀区域之内,仅邻省会30公里,距省会饮水水源地两个水库一个l公里、一个20公里。主要经营范围是发电、煤粉灰综合利用、热力生产和趸售。由于建厂时间长,发电机组设备陈旧、老化,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
根据环保部与国家质监总局2011年7月29日联合发布新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火电厂污染物排放都按新的标准执行。因此,该厂老1日发电机组设备必须更新改造,使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新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否则,企业难以继续生存下去。
加之该企业紧邻省会,既是燃煤大户,又属京津冀空气污染物的重点治理区域。只有通过对老旧发电机组进行更新改造,使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新的限值标准,才能够有效改善省会周边地区的大气质量,减少省会市民饮水水源地的污染,有效改善省会居民生活环境。因此,对老旧发电机组进行更新改造,已是企业刻不容缓的中心工作。
2012年初,企业向省、市发改委提出对老旧发电机组进行更新改造的立项很快得到批准,企业随后进行更新改造项目工程的实施。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企业完成了6台发电机组中的5号机组的增容节能、除尘环保设备的脱硝改造,烟尘排放浓度稳定低于20mg/Nm3,除尘效率达99.9%。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该工程改造项目通过了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环评验收,通过了省环保厅对该燃煤机组烟气脱硝设施竣工运行核准,获得了省物价局对该机组执行脱硝电价的批复,最后通过了省电力公司复核并允许按改造后的脱硝电价并网核算。
一、申请享受税收优惠中遇到的问题
企业5号发电机组脱销改造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并允许并网核算后,2014年4月,企业委托我公司为其办理购买并使用节能环保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我公司按照财税[2008]4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企业除尘、脱硝改造项目的立项、验收,以及购买使用环保专用设备的所有相关资料,包括采购环保专用设备的合同、付款凭据、取得的发票、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环评验收报告、省环保厅关于燃煤机组烟气脱硝设施竣工运行核准书、省物价局对该机组执行脱硝电价的批复、省电力公司复核按脱硝改造后电价并网核算的批复等,分项进行归纳、整理,对其购买专用设备金额以及享受的抵免税额进行核算。随后按应享受的抵免税额度,向具有核准权的税务机关呈报了《关于购买使用环保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具有核准权的税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经审核企业的申请及所有相关资料后给予的答复是:“根据(财税(2008)48号)文件规定.企业5号发电机组进行除尘脱硝改造项目所采购使用的专用设备,与《关于公布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文件中所列目录名称不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名称不符”是指:(财税[2008]115号)文件中所列目录名称是“脱硫”,而企业所采购使用的专用设备名称是“脱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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