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改革调查》:
当前的土地制度安排既不利于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也不利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背道而驰。
首先,农村土地产权模糊成为了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首要障碍。产权明晰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一个产权明晰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所有权的主体明确,权利行使机制顺畅;二是所有权的标的范围明确,也即其横向地域范围和上下空间范围明确;三是所有权的权利效力范围明确,也即所有权人与其他相主体(尤其是国家)之间权利(权力)义务的界线明确。但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在三个方面均存在缺陷: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地域范围尤其是横向地域范围不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残缺。农村土地产权模糊残缺,既是农民土地权益易被侵害的核心原因,也是发展农村土地市场的首要制约因素。
其次,土地资源高度行政计划配置,市场无法发挥作用。当前我们的土地资源配置属于高度计划管控,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由地方政府垄断,全国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也采取全国自上而下的计划指标分配模式,而农村土地要素由于禁止人市流转则几乎不存在市场配置。
再次,权力(利)配置重公轻私,阻碍市场发育。检视当前的土地制度,不难发现其存在明显的“重公轻私”现象——重公权轻私权。在权利配置上,重所有轻利用,过分重视保障公有制,对公有制下各主体使用土地的权利关注和保障不够,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不同形态的土地使用权,但这些权利独立性较差,均受到过多的限制,随时有被所有权人干涉(例如征收、各种名义的收回)的可能;在处理国家土地管理职能和人民土地权利上,重管理轻利用,过分重视实现国家管理职能,忽视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和有效利用,对各种土地权利保障较弱;在土地管理的手段上,重行政轻市场,过分注重通过增强行政权力加强土地管理,不重视经济手段的使用。导致的结果是人民土地权利缺失、缺乏保障,土地市场难以发育,土地资源高度行政计划配置。当前土地制度存在的这种重权力轻权利、重管理轻利用、重行政轻民事的状况,与我们长期以来的土地立法理念和立法模式不无关系。在土地立法理念上,存在明显的“扬公抑私”倾向;在立法模式上,我们没有土地基本法,只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土地管理事项,也附带规定了老百姓的土地权利事项,但后者所占比例和规定的内容都很不充分。事实上,土地法应当包括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权利法两大类事项,当前行政主导的土地立法模式,将土地管理和土地权利两类事项糅合在土地管理法中,并以有关主管部门作为立法牵头单位,极易导致法律条款设计过分重视土地的行政管理而忽视对人民土地财产权益的保障。在法律实施时,政府部门也存在明显的“重公轻私”现象。而各种市场主体享有有保障的土地权利是发展土地市场的关键,市场主体土地权利的缺失严重阻碍了土地市场的发育和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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