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构与变革:中国参与国际社会文化体系进程研究》:
《国际卫生条例(2005)》要求各国根据国际交通运输量在其领域内指定若干机场为卫生机场。1999年4月29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关于开展创建国际卫生机场活动的通知》的形式在全国开展创建国际卫生机场的活动,发布了“创建国际卫生机场总体方案”、“国际卫生机场卫生要求及执行标准”等指标体系,明确了“国际卫生机场”对组织机构、实施步骤、申报批准程序、基本要求、法律法规等的具体要求。创建国际卫生机场的要求采纳了《国际卫生条例(2005)》《航空卫生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考评项目增添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具备的细化为206个核查项目的7方面能力要求。在严格的考评体系下,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和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分别于2000年、2001年、2002年、2005年(两个机场)和2006年(两个机场)通过世界卫生组织的考核验收,成为国际卫生机场。
第三,制度遵约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把国际规范内化的过程,是国家遵约实践的制度保证。中国在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国际公约的法律效力,但从我国司法实践看,“框架公约在中国具有低于宪法高于法律的效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第24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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