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4.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一定经营时期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主要用于一些没有记账条件,无法核实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和所得额的个体或小型工商户纳税人。
5.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其目的是对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
6.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很难控管的领域,如增值税中的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加工产品的税款。
7.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受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包括利用网络申报、用IC卡纳税、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二)税款征收措施
为了保证税款征收的顺利进行,《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中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手段,如延期纳税、加收滞纳金、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以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1.延期纳税。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困难包括:(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2.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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