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支付对中国县级财力差距的影响研究》:
(2)财产税。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特别是对土地、房地产等不动产征收的一种税。由于主要征税对象流动性较低,且各地政府能够根据辖区内的客观条件进行评估和追踪,因此,财产税成为县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财产税主要包括土地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
(3)其他税种。包括在县级政府具有税收立法权或得到上级政府授权的前提下,根据各地实际开征的其他税种,这类税种相对而言税源狭窄,收入较低。
三 转移支付与县级财力配置
其实,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进行分税,其最终无非是想要达到分配给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够保证各级政府职能的实施、满足各级政府的支出需要理想状态。然而,在现实情况下,由于支出划分和收入划分所遵循的原则不完全一致,造成不同级次政府之间财政收支不对称,并且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也会使贫困地区的财政收支难以达到平衡,因此,仅仅通过收入划分是不可能完全实现地方财政收入与事权匹配的,也不可能完全实现财政的纵向平衡和横向平衡。此时,就需要在既定的财政收支范围划分的基础上进行收支水平的调节。这种调节制度可以通过各级政府间财力的纵向调节(即纵向的转移支付)以及同一级次的地方政府间的财力横向调节(即横向的转移支付)来实现,调节的目标是使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财力和事权相匹配。这一调节制度即为政府间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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