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的驱动力:最终消费者的选择》:
1.2.3.4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
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是指由社会相关农业的各界组织共同参与的农业科技服务,参与主体包括农业生产者自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公益性质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院校、科研院所等,以及各类经营性质的专业合作组织、协会、涉农企业、农资生产经营组织等。
随着我国知识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农业科技创新的不断发展,应用于农业的科技内容越来越多,农业生产者在农业相关各个领域的广泛分工或分化,科技的力量备受重视的同时,各类农业相关服务组织共同参与农业科技服务,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各个阶段各方面的科技服务,呈现更加以市场供求调节为主的自发性科技服务供给模式。
1.2.4农业科技服务的对象
1.2.4.1农业科技服务的对象
在农业科技服务对象中,除了扩大了范围的农业生产者之外,还包括参与农业生产的其他组织和私人个体。值得强调的是,这里的“农业生产者”作为经济学中的“消费者”的概念,他们的消费需求是由两个部分构成的,一部分是农业生产本身的“消费需求”;还有一部分是由农产品消费者因消费拉动的农业生产者需求的部分,即“引致需求”。因为包括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农业生产者,都具有“农产品生产商”的特征,他们生产农产品不都是为了自给自足的,而更多的是为了到农产品消费市场上进行销售并获得销售收益的。他们的生产决策行为不仅仅是“纯消费者”行为,也不是农业科技服务的唯一消费需求的根源,他们的技术服务需求与农产品的消费者的技术农产品需求共同构成了农业科技服务市场中的“消费需求”。在需求拉动的技术创新中,农产品的消费者的拉动力量远远超过农业生产者,是农业科技服务不可忽视的另外一个服务对象。
农业科技服务的目标是使科技迅速导入农业各个领域,促进农业科技实现成果转化。农业科技服务的对象应该包括从农业科技产生,到农业科技实现成果转化的最后一步之间所涉及的所有技术采纳和应用单位及个人。其中,包括农业科技在导人农业生产领域之前的科技扩散单位与私人组织,也包括农业生产与加工部门与个人,更要包含农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辅助加工运输和分销单位与私人组织。
尤其是农业生产部分,科技服务对象不仅仅是“农民”,还应该包括从事农业生产和初级加工的合作组织、小型经营企业等非“农民”性质的人员和单位。所以,讨论的农业生产部分的主要服务对象统称为“农业生产者”,既包括当地农民在内的,外来务农流动人口,各种形式的非农人员,还包括从事农业生产或农业初级加工和经营管理的人员。
不同的服务对象,就有不同的服务需求,也就对农业科技服务提出了不尽相同的需要,能够满足科技服务需求的科技服务就会被接受,不符合科技服务需求的科技服务就会被拒绝。
1.2.4.2农业科技服务的市场的构成
农业科技服务市场中有界限分明的科技服务需求者,农业科技服务供给者,有市场内自动形成的科技服务价格,以及均衡的科技服务数量。农业科技服务的源头供给者是科技创新研发部门(包括公益性和非公益性部门),其负责农业科学发展和技术创新研发,向创新扩散下游单位,或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推广科技创新成果;在创新部门之后,科技服务经过农业组织或企业(农业科技服务的中间供给者)进行实物或非实物技术整合或产业化、实物化后,再转移到更下游组织或直接传递给农业生产者;最后,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由科技服务最基层组织销售给或经公益性推广部门扩散给农业生产者。所以,在这个市场中,农业生产者是科技服务需求者,是科技服务的消费者,他们以两类(公益与非公益)科技服务供给者出具的价格购买(或政策优惠与派送)并获得科技服务,投人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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