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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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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现行违警罚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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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100119634
  • 作      者:
    汪文玑著
  • 出 版 社 :
    商务印书馆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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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汪文玑,字定华,1889年生于杭县(今杭州)。浙江两级师范学堂初级科优等毕业,浙江公立法政专门学校法律科乙等毕业。历任铁道部参事、交通部参事、国际交通审查委员会委员、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秘书等职。主要著作有《违警罚法释义》(1917年、1919年)、《陆军刑事条例释义》(1919年)。后者有关军事法的著述,曾荣获国民政府陆军部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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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现行违警罚法释义》,作于民国时期。违警罚法,是警察行政法之一种,是处罚那些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一般社会违法行为,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接受轻刑处罚的一种法律依据。全书分妨害安宁之违警罚,妨害秩序之违警罚,妨害公务之违警罚,诬告、伪证及湮灭证据之违警罚,妨害交通之违罚,妨害风俗之违警罚,妨害卫生之违警罚,妨害他人身体、财产之违警罚,等等八类。本书附录三种:首都警察厅办案须知,刑事诉讼法摘要,刑事警察用语摘要。本书比较详细地解释了违警罚法律逐条立法义理,深刻揭示了警察职务的宗旨在于时时警备,时时查访;保护地方公共秩序,增进人民安宁幸福。本书法理准确,疏注清晰,言简意赅,通俗透彻,为警察执法机关和公众提供了重要和规范的理解范本。
  民国时期社会动荡,秩序混乱,《违警罚法》的实施和本书的出版,为社会秩序管理奠定了基本的法律和法理基础,也为后来中国台湾的社会秩序维护法,以及新中国社会治安管理法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和立法、执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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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现行违警罚法释义/中国注释法学文库》:
  所谓同一管辖地方者,当以警署最小管辖区域为限,人情于身受苦痛之地,感触较强,其悔悟亦较易,不鉴前车,敢蹈覆辙,非严惩不足以见效;且在同一管辖地方,巡警人员,对于地方违警之人,是否再犯,容易觉察,若管辖地不同,不独巡警署所无案可查,当事者亦有以易地之故,而遂忘其所以者;本法所以设此地域之规定也。
  合上述之要件,始为再犯,应加本罚四分之一处罚;三犯以上乃至四犯、五犯均加本罚二分之一,盖以加重二分之一,为违警罚累犯加重之最大限度也。
  于此有疑问者,即违警之种类,是否须同一之问题是也;例如:初犯为妨害安宁之违警;再犯为妨害秩序之违警;是否成为再犯之问题是也。学说颇有异同;以本条法文言,则是否同一,可不问也。
  (二)本人不负责之累犯——本款受罚之主体,与前款不同,前款为违警者自身,本款则为违警者之父兄,抚养人,或监护人,故构成本款之要件,与前款自不无异同;分述于下:
  第一要件,曾受违警告知之父兄,抚养人,或监护人。
  未满十三岁人之违警,其父兄或抚养人应负其责(第三条一项);心神丧失人之违警,其父兄,或监护人,应负其责(第四条二项);故对于未满十三岁人,或心神丧失人之违警,应告知其父兄,抚养人,或监护人,责令自行管束;父兄,抚养人,或监护人受告知后,即有防止其不再犯之义务;本条规定再犯,罚其父兄,抚养人,或监护人欲其知所儆戒者,不敢怠于管束;间接即所以保护幼年及心神丧失人,免致放荡不谨,致滋流弊也。
  第二要件,告知后六个月以内。
  期间与前项同,所异者一为处罚后,一为告知后,盖以违警之主体不同故也。
  第三要件,在同一管辖地方。
  此与前项无异,无俟说明。
  本条第二项之罚,须具备上述三要件,盖未满十三岁人或心神丧失人之违警,其父兄,抚养人或监护人,既受违警之告知,宜如何严加管束,以防止其将来之再犯;乃于六个月以内,在同一管辖地方,复有再犯之行为,其训戒不力,管束不严可知;自宜处以应得之罚,所谓应得者,即依各本条所定之罚,但究非自犯者可比,此第三项所以明定以罚金为限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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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题签
序一
序二
例言

绪论
第一章 违警罚法之沿革
第二章 违警罚法之意义
第三章 违警罚法之立法例
第四章 违警之即决
第五章 违警罚法之解释
第六章 违警罚法与刑法之关系
第七章 违警罚法与其他警察法规之关系

本论
第一章 总纲(第1-31条)
第一节 违警罚法之效力
第二节 非违警行为
第三节 免责之违警行为
第一款 未满十三岁人之违警
第二款 心神丧失人之违警
第三款 因紧急危难之违警
第四款 因无力抗拒之违警
第四节 违警之未遂
第五节 累犯之加罚
第六节 违警之并合
第七节 违警之共犯
第一款 正犯及从犯
第二款 造意犯及准造意犯
第三款 准从犯
第八节 违警之罚则
第九节 拘留之执行
第十节 罚金之执行
第十一节 没收物之种类
第十二节 停止营业之期间
第十三节 勒令歇业适用之原则
第十四节 损害赔偿
第十五节 自首
第十六节 酌量加减
第十七节 并科之制限
第十八节 主罚之免除
第十九节 文例
第二十节 拘留之假释
第二十一节 现行犯之处置
第二十二节 嫌疑犯之处置
第二十三节 时效
第二十四节 时例
第一款 日与月之计算
第二款 时期之计算
第三款 释放之时间
第二章 妨害安宁之违警罚(第32条)
第一款 未经公署准许,制造或贩卖烟火者
第二款 于人烟稠密之处,燃放烟火及一切火器者
第三款 发现火药及一切能炸裂之物,不告知公安局所者
第四款 未经公署准许,携带凶器者
第五款 散布谣言者
第六款 于人家近傍或山林田野,滥行焚火者
第七款 当水火及一切灾变之际,经公署令其防护救助,抗不遵行者
第八款 疏纵疯人,狂犬或一切危险之兽类,奔突道路或人人第宅及其他建筑物者
第三章 妨害秩序之违警罚(第33-37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违背法令章程,营工商之业者
第二款 违背法令章程,开设戏园及各种游览处所者
第三款 旅店确知,投宿人将有刑法上重大犯罪行为,不秘密报告公安局所者
第四款 旅店确知,投宿人将有刑法上重大犯罪之举动,不秘密报告公安局所,尚未达刑法第162条之犯罪者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婚姻出生死亡及迁移,不依法令章程,报告公安局所者
第二款 建筑物之建筑修缮,不依法令章程呈报公安局所准许,擅兴土木或违背公署所定图样者
第三款 旅店会馆及其他供人住宿之处所,不将投宿人姓名年龄籍贯住址职业及来往地方登记者
第四款 群众会合,公安局所有所询问,不据实陈述或命其解散不解散者
第五款 死出非命或发见来历不明之尸体,未经报告公署勘验,私行殓葬或移置他处者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于私有地界外建设房屋、墙壁、轩楹等类者
第二款 房屋及一切建筑物势将倾圮,由公署督促修理或拆毁,而延宕不遵行者
第三款 毁损路旁之植木、路灯或公署物品者
第四款 于学校、博物馆、图书馆及一切展览会场或其他供人居住之处所,聚众喧哗,不听禁止者
第五款 于道路或公共处所擅吹警笛者
第六款 于道路或公共处所高声放歌,不听禁止者
第七款 于道路或公共处所,酗酒喧噪或醉卧者
第八款 于道路或公共处所口角纷争,不听禁止者
第九款 于禁止出入处所擅行出入者
第十款 潜伏于无人居住之屋内者
第十一款 深夜无故喧嚷者
第十二款 借端滋扰铺户及其他营业处所者
第十三款 经公署定价之物,加价贩卖者
第十四款 凡夫役佣工车马等,预定佣值、赁价,事后强索加给或虽未预定,事后讹索至惯例最高额以上或中道刁难者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妨害公务之违警罚(第38条)
第一款 于公署及其他办公处所喧哗,不听禁止者
第二款 除去或毁损公署或公务员所发布告,尚非有意侮辱者
第五章 诬告、伪证及湮灭证据之违警罚(第39条)
第一款 诬告他人违警,或伪为见证者
第二款 因曲庇违警之人,故意湮灭其证据或捏造伪证者
第三款 藏匿违警之人或使之脱逃者
第六章 妨害交通之违警罚(第40-42条)
第四十条
第一款 妨碍邮件或电报之递送,情节轻微者
第二款 损坏邮务专用物件,情节轻微者
第三款 妨碍电报电话之交通,情节轻微者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于私有地界内当通行之处有沟井及坑穴等,不设覆盖及防围者
第二款 于公众聚集之处或弯曲小巷驰骤车马或争道竞行,不听阻止者
第三款 各种车辆不遵章设置铃号或违章设置者
第四款 未经公署准许于路旁河岸等处,开设店棚者
第五款 毁损道路桥梁之题志及一切禁止通行、指引道路之标识等类者
第六款 渡船桥梁等曾经公署定有一定通行费额,于定数以上私行浮收或故阻通行者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于渡船桥梁等应给通行费之处,不给定价,强自通行者
第二款 于路旁罗列商品玩具及食物等类,不听禁止者
第三款 滥系舟筏致损毁桥梁堤防者
第四款 于道路横列车马或堆积木石薪炭及其他物品,妨碍行人者
第五款 于道路遛饮车马或疏于牵系,妨碍行人者
第六款 并行车马妨碍行人者
第七款 并航水路妨碍通船者
第八款 将冰雪尘芥瓦砾、秽物等类,投弃道路者
第九款 于道路游戏不听禁止者
第十款 受公署之督促不洒扫道路者
第十一款 车马夜行不燃灯火者
第十二款 息灭路灯者
第十三款 于谕示禁止通行之处,擅自通行者
第七章 妨害风俗之违警罚(第43-45条)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游荡无赖行迹不检者
第二款 僧道恶化及江湖流丐,强索钱物者
第三款 暗娼卖奸或代为媒合及容留止宿者
第四款 召暗娼止宿者
第五款 唱演淫词,淫戏者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污损祠宇及一切公众营造物,情节尚轻者
第二款 污损他人之墓碑者
第三款 当众骂詈嘲弄人者
第四款 当众以猥亵物加人身体,令人难堪者
第五款 于道路叫骂不听禁止者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于道路或公共处所,为类似赌博之行为者
第二款 于道路或公共处所,赤身露体及为放荡之姿势者
第三款 于道路或公共处所,为狎亵之言语举动者
第四款 奇装异服有碍风化者
第八章 妨害卫生之违警罚(第46-49条)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未经公署准许,售卖含有毒质之药剂者
第二款 于人烟稠密之处,开设粪厂者
第三款 于人烟稠密之处,晒晾或煎熬一切发生秽气之物品,不听禁止者
第四款 售卖春药堕胎药,及散布此等告白者
第五款 以符咒邪术,医疗疾病者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应加覆盖之饮食物不加覆盖,陈列售卖者
第二款 搀杂有害卫生之物质于饮食物而售卖,借牟不正之利益者
第三款 售卖非真正之药品或深夜逢人危急,拒绝卖药者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毁损明暗沟渠,或受公署督促不行浚治者
第二款 装制粪土秽物经过街道不加覆薷,或仟意停留者
第三款 于商埠繁盛地点任意停泊粪船者
第四款 以秽物或禽兽骸骨,投人人家者
第五款 于道路或公共处所便溺者
第六款 污秽供人所饮之净水者
第九章 妨害他人身体、财产之违警罚(第50-52条)
第五十条
第一款 加暴行于人或污秽人之身体,未至伤害者
第二款 以不正之目的施催眠术者
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 解放他人所有牛马及一切动物者
第二款 漏逸或间隔蒸气、电气或煤气,未至生公共危险者
第三款 解放他人所系舟筏,未至漂失者
第四款 强买强卖物品书类,迹近要挟者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无故强人面会,而追随他人之身傍,经阻止不听者
第二款 无故毁损邸宅题志、店铺招牌及一切合理告白者
第三款 任意于人家墙壁或建筑物,张贴纸类或涂抹画刻者
第四款 在他人地内私掘土块石块,情节轻微者
第五款 采折他人之树木花卉或菜果者
第六款 践踏他人田园,或牵人牛马者
附则(第53条)

附录
首都警察厅办案须知
甲人民报案(告诉、告发)之收受
乙搜捕押送之手续
丙侦讯处理
丁案件之解送及呈报
刑事诉讼法摘要
刑事警察用语摘要
汪文玑先生学术年表
通过警察法的社会引导和控制——《现行违警罚法释义》导读
《中国注释法学文库》编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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