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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案例研究:case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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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208135666
  • 作      者:
    (美)西蒙·莱斯特(Simon Lester),(澳)布赖恩·默丘里奥(Bryan Mercurio)编著
  • 出 版 社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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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哈回合谈判迟迟未能结束,许多国家转而通过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投资)协定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诉求。正如本书作者所认为的那样,“伴随着这种对贸易体系内非歧视性原则的不可阻挡的侵蚀,对优惠贸易的研究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国际贸易政策方面的关键领域”。《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评论和分析》一书为这套两卷本丛书的上册,对世界各国达成的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进行了全面梳理总结和分析,点面结合,既有政治、经济和国际关系方面的宏观分析,又有对重要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每个议题法律问题的详细阐述。虽然本书成书时间较早,但其中许多观点和思考在如今看来仍未过时。例如译者对劳工环境问题的论述、对于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未来的考虑,都有一定的现实借鉴意义。本书作者均为国际贸易领域研究和实务方面的著名学者和资深人士,本书反映了他们在这一领域长期研究和实践的成果,使读者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定过程、包含的内容和存在的问题,是该领域研究人员不可多得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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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西蒙·莱斯特,是WorldTradeLaw.net网站的联合创始人之一,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为公司和政府提供世界贸易组织相关事务、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相关事务、美国政府机构有关反倾销的案件、有关政府机构决定的美国联邦法院上诉案件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布赖恩?默丘里奥是香港中文大学教授,全球贸易与金融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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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是对国际贸易法律文献的一个重要补充,详细地描述和分析了多边、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的复杂网络,揭示近年来国家如何、为何、何时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谈判并签署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
  众所周知,从19世纪初的双边协定到后来的《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及其后继者世界贸易组织(WTO)项下的多边主义,再到区域主义的兴起,国际贸易协定在过去的10年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直到现在,大多数情况下,国际贸易法律的重点是GATT/WTO、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南方共同体市场。但是,继1999年世界贸易组织的西雅图部长级会议后,我们又进入了复活双边主义并产生一种新的“松散”型区域主义的时期。由于此类协议的快速增加,现在的国际贸易法由数百个新的协定组成,通常只是两国之间,虽然有时会涉及更多国家。
  本书诠释了这类协定的变化周期,指出贸易协定的多方位发展,并首次就近一波的“优惠”贸易协定的“法律与政策”提出了全面看法。本书探讨了不同类型的优惠贸易协定,并评价这些协定的实体内容。编著者精心挑选来自学术界、执业律师界和政府官员的编写人员,以期吸引广大读者的兴趣。本书解剖了8个具体的贸易协定,为研究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提供实证研究。
  这本书很重要,因为它不仅涉及各种各样的贸易协定,而且还诠释了这些协定的运作方式、差异程度以及不同结果。作者认识到贸易协定的差异,可以仅仅是“友好条约”,也可以是实质性地促进经济一体化的协定。作者研究此类协定在多大程度上提高国内利益,促进外交政策,并构建更富有创造力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联盟。本书说明了贸易协定曾集中关注关税削减,也展示了贸易协定如何经常创设关税,如何处理投资、知识产权、劳工、环境、人权以及国内政策等问题。由于协定的范围从公式化的关税减让开始不断扩大,法律和政策问题也变得更加复杂。以前经常产生争议的问题是如何处理高关税,现在优惠贸易协定的法律试图寻求以下问题的解决方案: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有关贫困国家获得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自由贸易对劳工权利、人权、环境保护的影响;如何平衡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国家调控能力。本书就越来越多的优惠贸易协定中的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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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经典译丛 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案例研究》:
  第四节 知识产权
  日本在促进和加强知识产权及其保护方面具有利害关系,但《日本一墨西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未专门设立知识产权一章,这非常令人惊讶。但该协定在很多地方提到了知识产权。
  例如,第15章(双边合作)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第144条(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对其做了更具体的规定,双方“认识到知识产权在知识性经济中作为经济竞争力因素的重要性日益增长,以及新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增长,应当在知识产权领域开展合作”。该条款随后列出了非穷尽式的可能的信息交换合作、对前一句话作出了解释:
  1.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本国国民作用的宣传活动;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其运作;
  3.有助于确保知识产权充分执行的政策措施;以及
  4.知识产权主管机构为提高其效率而采取的行政程序的自动化措施。
  有趣的是,第114条注释指出根据本条提供的信息不包括有关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信息,以防止这类信息在法庭或法官审判刑事案件的程序中为接收方所利用。
  此外,货物贸易一章中第8条“保护酒的地理标识”也包含知识产权条款。该条提到了TRIPS协定第22(1)条,是一个约束性条款。该条在相关的WTO条款基础上,规定应当采取措施禁止非原产自地理标识中产地的酒使用附件3中的地理标识。
  协定中另一个包含知识产权的条款是第7章(投资)中与执行要求有关的第65(f)条。双方同意任一方都不得要求或强迫“向该地区的人转移技术、生产方法或其他专有知识,除非是法院、行政裁判所或者主管机构为了救济违反竞争法的行为或者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多边协定不相符的行为而作出的要求”。该条款接下来规定了例外情况,指出当一项技术是用来满足一般适用的健康、安全或环境要求时,该投资可被认为是符合该条款的。
  第7章第73条也提及了知识产权。第73(1)条规定了一个积极的义务,其重申了这样一个前提,“本章不应被解释为豁免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多边协定(FTA成员同为该协定成员)下的权利和义务”。第2段又强调了本章“不应被解释为迫使任一缔约方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多边协定给予对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扩大至第三国投资者及其投资……”
  第11章(政府采购)的第126(c)条例外也提及了知识产权。这个条款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例外:“本章不应被解释为禁止缔约方为了保护重要安全利益而采取任何行动或者不披露信息……”该条款没有附加说明,但第2段限制了第126(1)条的适用。第2段规定:“这种措施的实施不应当以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方式实施。”该段限制了缔约方以例外来掩盖其贸易限制的目的,并指出本章不得被解释为禁止缔约方实施、执行或维持以下措施:
  1.为保护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所必需的措施;
  2.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3.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需的措施;或者
  4.与残疾人、慈善机构或者监狱囚犯产品或服务有关的措施。
  第14章双边合作中第142条“科技领域的合作”似乎明确规定了缔约方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第142(4)规定,根据缔约方的适用法律法规以及缔约方为其成员的相关国际协定,缔约方应当保证充分有效的保护根据本条的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及其他专有知识,并且对其授权给予必要的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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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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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表  
条约和国际协定列表
前言
1 澳大利亚——美国自由贸易协定
2 中美洲——多米尼加共和国——美国自由贸易协定
3 智利——中国自由贸易协定
4 欧盟——墨西哥经济伙伴、政治协调与合作协定
5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南非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协定
6 日本——墨西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7 美国——摩洛哥自由贸易协定
8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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