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与思考》:
这三种形式中,有限责任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但其股东只能在50人以下,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千上万的特点不相适应,因此,改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采取隐性股东的做法,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难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社区股份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主要是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法人,它有效解决了股东人数限制的问题,但由于社区股份合作社是较特殊的法人,对它没有专门的税收、财务制度,因此,在税收、财务方面所执行的是适用于公司法人的相关制度,在运营中社区股份合作社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赋,税费负担较重。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社区股份合作社,它们都对股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收益分配,而股东都要缴纳20%的红利税(即个人所得税),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积极性。经济合作社是一种组织创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证明书,并可凭此证明书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金融机关开设账户,建立会计制度,实行收益分配制度。但是,经济合作社不是法人主体,无法作为出资人对外投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合作社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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