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解读》:
第二,违反国家生育政策生育的公民,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本法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具有强制性和补偿性,是要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本法第42条还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公民在工作、生活中,要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拒绝和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更不得采用违法手段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有违法行为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在实际生活中,男尊女卑的观念,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本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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