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与防范:“第十三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学术文集》:
从《反恐怖主义法》来看,采用专门章节对恐怖活动相关概念进行明确界定,明确专门机关的工作职能,建立健全情报信息制度,有效解决了我国反恐斗争中法律适用不足的难题,不仅可以淡化恐怖主义犯罪的政治色彩,明确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不属于政治犯罪,而且能与国际公约以及其他国家的反恐怖犯罪活动相协调,避免法律冲突,减少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法律障碍。不过,《反恐怖主义法》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第一,虽然在宏观上的法律条文的解读中隐含了专群结合、联动配合、全民反恐、法治和保障人权、预防为主、先发制敌等工作原则,但与其他国家相比,并未列出专门章节明确写入恐怖主义法的原则,而原则只能用刑事政策加以指导和规定,这样就不利于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从宏观上对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加以把握,不能用法律有效指导我国反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开展:第二,大量的条文只涉及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对于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具体开展工作缺乏细节性的指导;第三,《反恐怖主义法》赋予了公安机关较大的权力,比如现场扣押财物、护照或者采取一些强制措施,缺乏监督,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第四,法律责任设置过轻,比如,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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