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侵权赔偿法小全书(2016年版)》:
(关联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74—76、98、100、119、121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0—92、94—97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21—25、31、35、42、43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12、35—3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16、21条
第四十九条(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条文注释)
机动车租赁,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在一定时间内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机动车所有人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行为。机动车借用,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在约定时间内交由借用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需要把握三点:第一,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使用人”不仅包括承租人、借用人,还包括机动车出质期间的质权人、维修期间的维修人、由他人保管期间的保管人等。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