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低碳政策系统构建研究:主体、工具与变迁》:
一、系统论
系统一词,来源于古希腊语,其主要意思是由部分构成整体。伴随着社会不断演进,人们从不同视角对系统进行定义,多达几十种。例如,“系统是有组织的和被组织化的全体”,“系统是诸多元素及其顺常行为的给定集合”,“系统是许多要素保持有机秩序,向同一目的行动的东西”,“系统是有联系的物质和过程的集合”等。一般系统论则给予了一个能描述各种系统共同特征的定义:由若干要素按照一定结构形式联系所组成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包括了要素、结构、功能、系统四个方面的内容,表明了系统与环境、要素与系统、要素与要素三方面的关系。系统论核心思想是系统的整体性,强调任何系统不是各部分的简单相加或机械组合,而是一个有机整体。而且,系统形成的独有的整体功能,是系统中的各个要素在其孤立状态下不具有的。有学者还进一步揭示了系统的整体性,认为系统中的各要素不是孤立地存在着,而是各个要素在系统中一定位置上起着特定作用,要素之间相互关联并整合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相互关联、完整统一的整体。特别要强调的是,要素并不是孤立的要素,而是存在于整体之中的要素,不能将各个要素从系统这一整体中分割出来,否则它就将失去要素应有的作用。这好比人手在人体中是劳动的器官,如果将手从人体中砍下来,那手自然也将不再是人体的劳动的器官了一样。
二、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理论
政策系统主体是指在政策执行中负责落实政策系统目标、措施的人或组织,包括政策执行者和政策执行组织。从本质上讲,政策系统主体的一切公共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和满足公民的利益、意志和需求,都必须对公民承担责任。各项政策系统的执行主体,毫无疑问都是由个人构成的,但作为一个普通“经济人”,既要关心新政策能为自己带来多少好处,也要考虑要为此需要付出多少代价。显而易见,每个政策执行者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考虑自身利益,结果将导致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出现忽视公共理性而强化个体理性的现象。
从理想的角度而言,政策系统执行主体的公共行政行为的价值目标,都必须符合和满足公民的利益、意志和需求,都必须对公民承担责任。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策系统执行主体是多元利益主体之一,也需要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会导致政策系统执行主体在执行政策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当一项政策系统威胁到政策执行者自身利益时,无论出于公心或者私心,政策系统执行者都有可能抵制这一政策,从而使得该项政策很难有效地顺利执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理性行为使得人们注重、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导致政策系统常常成为一纸空文、无人执行,或者得不到完全执行、被歪曲后得到执行、表面上得到执行而实际上未能得到执行,甚至有可能完全背道而驰。结果是,这些行为不但不能解决政策问题,反而有可能导致原有政策问题恶化,进一步损害公共利益。
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存在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冲突。政策系统主体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本来应该高瞻远瞩,以长远利益为出发点。然而,在实际政策执行过程中,政策系统执行主体常常面临着逐级下达的指标、“短期计划”压力等,这些压力在更多时候往往是通过对具体执行者的利益制约体现出来,直接关系到政策执行者的利益。这样导致政策的执行者往往关心短期利益而忽视长期利益。
为了解决上述矛盾,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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