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常用法律文书范本:条文检索与应用指引》: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就业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应当持就业证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就业证遗失或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当向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为台、港、澳人员补发就业证。
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应当与就业证所注明的用人单位一致。用人单位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台、港、澳人员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2)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3)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内地就业期限、延期、变更登记、查验记录、注意事项、发证机关和当事人签名等。
制作该文书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保证就业证内容真实、准确,不得涂改、冒用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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