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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现行征地制度下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损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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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159743
  • 作      者:
    马新文著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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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马新文,女,1963年生,陕西西安人,法学博士,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伦理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相继在《国外社会科学》、《同济大学学报》(社科版)、《宁夏社会科学》、《软科学》、《经济论坛》、《理论探索》、《深圳大学学报》(社科版)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参编学术专著、教材8部,主持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西安市社科基金项目、西安交大校级科研项目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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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在《中国现行征地制度下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损失研究》中,作者马新文从马克思主义维护民众权益的基本立场出发,坚持马克思的经济正义观,借鉴西方产权理论与经济正义理论的工具性研究成果,分析指出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损失的直接原因在于中国现行征地制度的弊端,深层原因在于现行农地产权制度的不完善。进一步通过对比研究国内外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特征与差异,提出要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征地制度,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经济权益的理念构想与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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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国现行征地制度下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损失研究》:
  通常在土地征收中,符合公共利益目标并不意味着都是正当的行为,它必须同时符合比例性原则。吡例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两者处于适度的比例。比例性原则在于限制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它要求从法律上规定公开的征地程序,充分保障有关土地所有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司法救济权,形成土地权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衡机制,从而确保征用的土地与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目标相匹配。
  无论如何,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直接利益。例如,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国防、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以及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均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在判断是否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时,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社会成员都能直接享受的利益,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建设“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等,虽然可以使社会成员间接得到利益,仍属于商业目的,而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从1953年《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1958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两部法规的“为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到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及至1986年、1998年、2004年《土地管理法》“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土地征收目的反复强调,可以清楚地知道,“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征地的前提,这一点,始终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关键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2.征地程序缺乏公平、公正、公开性
  在中国现今还没有单独的土地征收法或土地征收条例,土地征收程序主要规定在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中,其与农用地专用审批等程序混杂在一起,缺乏条例性和清晰度,很容易造成同农用地审批概念混淆,理解偏差。缺乏土地征收公益目的性的认定程序。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只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但对土地征收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却没有任何审查程序。被征地者知情权的保障程序不够完善。如征收土地方案被批准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都要予以公告,但仅有公告程序,没有通知程序,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地者的知情权。征收程序中强制性过浓,政府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主要表现为:(1)土地征收方案批准之前基本不考虑被征地者的意见,被征地农民无法通过正当渠道预知自己的土地将被征收;(2)在补偿标准方面,缺乏事先与被补偿者协议价购的程序;(3)土地征收方案的实施凌驾于补偿安置争议是否解决,补偿费是否支付完毕之上。土地征收程序的执行缺乏有效监督。对于征地中出现的违反征地程序的行为缺乏相应的责任条款,导致征地中未批先用、不依法补偿安置、无故拖欠征地补偿费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两公告一登记”程序执行偏窄,有的缺乏有效公开,例如采用协议征地的方式,即只和村支书、村委会主任等村干部达成协议,征地批准后即开始征地,缺少对该行为的监督和责任追究。规范和完善土地征收程序,有利于制约土地征收行政权力,尊重被征地人的财产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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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相关概念界定
三 研究设计
第一章 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损失状况分析
第一节 失地农民应享有的基本经济权益
一 农地集体所有权
二 农地承包经营权
三 其他相关的征地权
第二节 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损失的表现
一 征地速度过快、规模过大,农民失地又失业
二 征地补偿范围小、标准低,农民所得补偿不足
三 征地补偿方式单一,失地农民缺乏最低生活保障
四 征地收益分配不合理
五 失地农民缺乏损失转嫁机制
六 失地农民缺乏其应有的征地知情权、参与权、抗争权、申诉权
七 失地农民就业权困难,缺乏社会保障,沦为社会“边缘人”

第二章 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损失原因分析
第一节 中国现行征地制度的弊端
一 现行征地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 现行征地制度的特殊性
三 现行征地制度的弊端
第二节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
一 农地产权制度的建立及其演变
二 农地产权制度的特性
三 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

第三章 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损失的伦理分析
第一节 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损失的非“经济正义”性
一 农地资源初始分配不正义
二 农地资源交换不正义
三 农地资源占有不正义
第二节 中西方“经济正义”伦理观的历史差异
一 西方“经济正义”观的源远流长
二 中国历史上“经济正义”观的缺失

第四章 保障失地农民经济权益的理论指导与观念构建
第一节 保障失地农民经济权益的基本理论
一 产权理论
二 经济正义理论
第二节 保障失地农民经济权益的观念构建
一 科学发展观
二 权利观
三 自由、平等观
四 正义观

第五章 保障失地农民经济权益的制度建设
第一节 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的借鉴
一 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二 实施“完全补偿原则”
三 制定并遵守严格的征地程序
第二节 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
一 征地前提的限定
二 征地程序的规范
三 征地补偿方式的市场化
四 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
五 征地制度改革的政策举措
第三节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调整
一 农地产权制度调整的争鸣
二 “经济正义”观的确立

附录
案例1 “6·28”事件之前瓮安群体冲突不断
案例2 北京奥运项目征地“顺义纠纷”农转非后谋生尴尬
案例3 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文件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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