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西饷宝银短至四千余两,库中不得辞其责,而断不肯任其咎。行且人告,只能杜将来耳!
此款著落何处,实难悬断,若于平余中分年弥补,似可行,但须奏准,统俟裁酌。弟卸管库一年矣。
弟名顿首
清制于征收正赋以外的多收部分。清初各省凡交解正饷,每千两额外加征耗银二十五两,雍正八年明令减免一半。乾隆三年命令把平余留在各省司库,遇事奏请动用,此制延用至清末。
按:此札未具月、日,恐写于光绪十二年。
户部发给新疆的饷银,少了四千余两,户部银库当然有责任,但没有证据,不能断定银库干没了这四千余两银子,也许在中间环节上出了毛病。因此翁氏建议在“平余”中分年弥补。翁氏于光绪二年任户部右侍郎,光绪八年八月分派管理户部三库事务,光绪十一年调补户部尚书。分管三库事务是“副部长”的事,当了“正部长”管库事务就卸任了。所以推断此函写于光绪十二年。
户部银库是最容易出事的部门,就在光绪十二年十一月,银库书吏恩涛发库银一百万为河工用款,自己得费一万,此时管理三库事务是户部侍郎孙诒经,将恩涛斥革以了事,遭到御史弹劾,户部堂官七人(包括尚书阎敬铭、翁同龢)以溺职例,革职,奉懿旨均著加恩改为革职留任,直到十三年年底才开复革职留任处分。
十
毅斋屡有归志,此时固万万不能离其幕府。有罗孟咸、周铁真两君者,皆豪杰之士,可分其任否?两君楚材也,兄知之必审,便中示及。
按:此札未具月、日,未署名。
毅斋为时任新疆巡抚刘锦棠。《清史稿》记:“先是,锦棠以祖母老病,累疏乞归省,不许。十三年,申前请,始俞允。”此札恐写于光绪十二年。
翁氏对刘锦棠评价甚高,光绪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日记》:“归写对,有刘毅斋对,集《争坐》字甚切:齐名曾左无前绩,开府秋师第一人。”
十一文卿吾兄大人阁下:
两读手书,勤勤无已。六舟来,备述兄精力强健,惟左目昏花。昨惠笺,字势较前散缓。并闻再请归田,此诚万不得已之举。然疆寄之殷、边琐之重,数十族之堆结,数万里之长城,代之者谁耶?此则下走所中夜忧愁、耿耿不寐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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