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验法则运用的原则
如前所述,经验法则具有盖然性、无限性、抽象性、主观性等基本特征,这些基本特征决定了运用经验法则具有一定的难度。法官必须根据复杂多变的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如何适用经验法则,这并不是一项可以简单重复或机械套用的认识活动,而是需要法官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认知能力和专业知识技能才能完成的任务。因此,确立对经验法则适用基本原则的指导是必不可少的。笔者认为,在审判工作中运用经验法则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严格适用原则
经验法则是对人类生活经验不完全归纳的结果,具有较高的盖然性,这决定了经验法则运用的正当性。但是,经验法则的运用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一定都符合客观真实情况,换言之,经验法则运用的结果具有虚假性。因此,经验法则的运用具有双刃剑的效应:一方面,它可以为认定某些难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提供捷径;另一方面,它也可能使事实认定落入陷阱或步入歧途。为了防止后一种情况的出现,或者将其压缩到最小的可能性空间,法官在运用经验法则时必须严格遵守适用该法则的条件,在具体案件情况不完全符合经验法则条件的情况下,不能勉强适用或扩大适用。
2.公平适用原则
公平是司法的要旨,因此司法人员在包括适用经验法则在内的司法活动中应该坚持公平原则,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就经验法则的适用来说,强调公平原则还有特殊的意义。因为经验法则不仅是不完全归纳的产物,而且还会受到一定的价值观念和社会政策的影响,而价值取向和政策考量往往具有一定的偏正性和时代性。所谓偏正性,就是说,虽然法律的基本价值内涵是公正的,但是选择经验法则的价值取向并非绝对公正,而是会有一定的倾向性,即优先或侧重考虑某种价值的需求。所谓时代性,则是说价值观念和社会政策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价值观念和社会政策。作为选择经验法则的价值取向和政策考量也会具有这样的时代性,也会带有符合特定历史时代之需要或情况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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