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司法民主问题研究》:
其次,司法正义是具体的和微观的,即它并非是一种宏观的制度设计或规则层面的抽象正义,而是在制度和规则的微观运行中保障具体正义的实现;第三,司法正义是一种终极性的裁断正义、矫正正义和恢复性正义,它是对权力滥用的监督和对受损人权的救济,是正义实现的终点,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基于这一对司法正义的理解,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就是要
进一步探讨司法正义实现的前提和实现路径问题,即司法正义究竟应当在何种条件之下或者情景之中,以何种原则或者理念去贯彻和实现被制定为法律的正义?简言之,就是如何完成司法正义的理论证成与实现机制。而这一问题必须在对传统“司法民主”的理论进行重构的基础上加以解决。
第四节本章小结
传统的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论战,根据论战双方理论争点的主要内容,大致可以将其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司法外部环境要素的认识上,形成司法独立论者与司法民主论者之争;二是在对司法内部环境要素的认识上,形成了司法精英化论者与司法大众化论者之争。然而,无论是司法职业化论者还是司法民主化论者,均未能就当前中国司法体制面临的困境给出合理、有效且具有说服力的解决方案。换言之,从既有的研究来看,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之争根本上是个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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