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流转下的乡村治理研究》:
第3章 农地流转发展趋势
2002年起.国家从政策层面确立了城乡统筹发展的方针.农村与城市的关系从取到予发生逆转。同时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基本农产品供给及农民权益,国家实施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政府征用土地限制在公共利益范围之内。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推行及新的土地政策的实施,使农村土地的经济价值在不断提升。
从农业和农村的实际发展趋向来看.我国农业今天正处于大规模非农就业、人口自然增长减慢和农业生产结构转型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之中。具体来说,务农人数在2000年以后以平均每年2%的速度递减,即每年减少约600万人左右,农业劳动力的下降趋势在将来会持续。城市化人口在稳健增长,2005年达到43%。如果今后25年每年增长一个百分点,那么25年后,中国的城镇居住和就业人口将占总人口的约三分之二:我国人口自然增长正在减慢.2000年的生育率在1.7~1.8,低于2.1的更替水平。如果今后生育率保持在1.75的水平,那么总人口将控制在14.5亿人左右;中国人的食品结构正在经历由植物纤维为主向兼重动物脂肪及高蛋白的转变。
在这三大历史性变迁之中,我国农业将以市场化的兼种植一养殖小规模家庭农场为主,并迈向绿色农业。随着农业生产的进一步专业化和高端化,以集中资源、分散风险为特征的农地股份合作制、农地信托流转方式、土地银行等会继续发展。3.1农地信托流转方式
1.土地信托流转的定义
当前,我国一些地方实行的土地信托流转方式改革是在“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实践,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同时,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人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的决定。富于创新的中国农民再次在实践中探索出了新的形式——土地信托流转。土地信托流转改革是新型农业经营方式的一种探索。它是指土地信托服务组织接受土地承包者的委托,在坚持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土地使用权市场化要求,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实施必要的程序,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2.土地信托流转的来源与现状
土地流转信托方式改革最早是从湖南益阳开始的,截至目前,国内共有3家信托公司正式推出土地流转信托,按首份土地信托推出时间排序分别为中信信托、北京信托、中建投信托。信托介入农村土地流转可以在以下方面发挥促进作用:信托制度有助于实现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受益权的分离;有助于实现土地市场化定价,带来土地经营权的增值;有助于解决资金与土地资源的匹配问题,可帮助筹集土地流转完成后规模化运营所需的资金;通过将土地使用权转变为收益凭证,一定范围内实现土地使用权可转让、赠与及继承。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改革是农村土地经营方式.即对农业“第一个飞跃”的发展、“第二个飞跃”的有益尝试,而不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制度的改变。
3.土地信托流转的特点
(1)土地信托流转方式坚持了我国现行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中国共产党的土地制度变革过程就是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的中国化过程。中国共产党人结合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及国情把这一理论中国化了,即在城市实行土地国有制,在广大农村逐步实行集体所有制,并作为基本国策载人宪法,成为我国的基本土地制度。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集体创造的这一制度,在改革开放中得到了邓小平、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第三代领导集体的肯定和延续。胡锦涛、习近平关于“三农”问题的解决之道也是在这个前提下进行的。湖南益阳农民创造的土地信托流转方式就是在坚持集体所有制、承包制的前提下进行的有效探索,也可以说是“于法有据”。土地流转信托是土地流转中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深化农村土地经营机制的必然需求,也是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有序流转的必由之路。与农民自发进行土地流转的其他方式相比,土地信托流转不只是多了“信托”二字,而是政府作为土地流转的主导,为委托方(农户)和受托方(专业经营公司)提供公共服务。委托方因为政府的服务而放心地把土地委托出来.受托方无须面对众多的农户就可以从信托公司获得大量集中的、长期使用的土地经营权。用益阳市委副秘书长、政策研究室主任黄新初的话说,“‘益阳模式’的土地信托流转是在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农地属性、不改变农民承包权的前提下推行的。其基本做法可以概括为‘政府平台,信托本质,产业推动,要素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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